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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专利补贴】上海市松江区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7-23

松江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区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拨付,以及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一般资助

第六条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以及维持授权发明专利所需的第四和第五年度年费的资助。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区辖区。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以申请资助:

(一)不以实施为目的的专利申请;

(二)税收不在本区缴纳的;

(三)聘请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人员代理的;

(四)有骗取专利资助资金记录的;

(五)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

(六)拒绝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须符合第三条之规定,且申请登记地址属于本区辖区。

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金额如下:

(一)每件发明专利提出申请后资助人民币2000元,授权后再资助人民币2000元;

(二)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人民币1000元;

(三)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人民币500元。

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属于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一条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件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十二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第十三条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和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属于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第十四条为鼓励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延长有效年限,给予每件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的第四、第五年度年费每年1200元资助。

第十五条区知识产权局每季度受理一次资助申请人的资助申请。资助申请人须在取得相关专利登记文件后的半年内提出资助,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三章专项资助

第十六条专项资助是指对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业,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八条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在一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业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九条区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专利工作试点企业不超过20家、专利工作示范工作不超过10家。审核通过的,由区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助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业或示范企业期满后,区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松江区专利专项资助暂行办法》(松科委〔2009〕2号)同时作废。

【松江区专利补贴】上海市松江区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松江区专利资助申请指南

一、资助申请条件

一般资助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4、依据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区辖区;一件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区辖区。

(三)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不以实施为目的的专利申请;

2、税收不在本区缴纳的;

3、聘请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人员代理的;

4、有骗取专利资助资金记录的;

5、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

6、拒绝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申请资助办理期限

(一)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6个月: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费资助从授权日开始计算;

3、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资助从授权日开始计算;

(二)港澳台地区专利和国外专利资助的申请期限为1年,从专利证书颁发日开始计算。

三、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一)国内专利资助提交材料(一式一份):

1、《松江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

2、《松江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清单》;

3、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复印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资助申请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4、专利申请请求书复印件,纸质申请的提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代办处盖章确认的复印件,电子申请的提交由系统生成的打印件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专利资助提交的材料:

1、《松江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

2、《江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清单》;

3、国外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香港和澳门地区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地区民间公证机构出具的台湾发明专利公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验证后原件退回);

4、专利申请请求书复印件,纸质申请的提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盖章确认的复印件,电子申请的提交由系统生成的打印件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国内发明专利第四(五)年年费资助提交材料:

1、《松江区国内发明专利第四(五)年年费资助申请表》;

2、《松江区国内发明专利第四(五)年年费资助申请清单》;

3、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4、该发明专利第四或第五年年费缴纳发票;

5、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材料说明

1、本指南规定提交材料的复印件须经确认与原件一致后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资助时提交的材料所载的资助申请人名称必须与专利申请文件所载的专利申请人(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名称完全一致。

3、材料是外文的,提交与原文表达一致的中文译文。

4、资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申请清单专利号分类排序整理,未整理的申请材料可以不予受理。

5、材料使用A4纸,复印件纸张限单面使用。

6、同一批次资助申请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只要提供一套即可。三证合一的可以省略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所受理的申请资助为专利申请且授权均在《松江区专利资助办法》施行之后的专利。

(二)受理地点: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2楼174窗口(松江区乐都西路867号)。

受理时间:每年1、4、7、10月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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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纳杰北京专利申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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