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专利临时保护碰到了骚扰,企业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8-04-19企业在发明专利公示之后授权前的临时保护碰见各种骚扰时,该如何应对呢?今天蜗牛纳就这个问题给你说说,顺便举例说明下相关问题带来的困扰。不过在此之前必须先为你普及一下什么是专利临时保护。

不过,由于其特殊性以及时间属性导致对于发明人来说其本身的权力已经得到侵犯,但是就是否侵权而论我国尚未形成具体的法律条文,我国专利法对临时保护的性质尚无明确规定,除了对其使用单位提出警告和收取适当费用之外,只能等待判例解决。
因此这便涉及到两个问题:

可是支付费用多少又该如何界定呢?那么接下来我们再了解一下关于专利临时保护和专利侵权的区别吧!
1、时间起算点及性质不同
专利临时保护:授权之前公示之后
专利侵权:授权之后
2、保护的对象不同
专利临时保护: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法律保护上的空白时间段所具有的权利
专利侵权:专利人所拥有的专利权
3、在诉讼中诉因不同
专利临时保护:期间费用
专利侵权:专利侵权
4、时效规制不同
专利临时保护:无明确规定
专利侵权:一般诉讼时效
5、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不同
专利临时保护: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其费用额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或提成费的一定比例计算。
专利侵权:计算依据广泛,方法多样,金额较大
虽然存在不同,但经过分析来看,单从时间上来说,这两者相互衔接,对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利给予了完整的保护。发明专利权利人(在我国)权利的真正落实必然要依靠这两种不同的保护手段,缺一不可。
再有,他们赖以存在的基础均在于一个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临时保护”得以最终实现,取决于该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并合法存在,反之,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即便使用人已支付专利申请人使用费,使用人也 可以“不当得利”原则要求申请人返还。同样,专利权未被授予,也就谈不上专利侵权问题。
综上所述,“临时保护”和专利侵权是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两种不同保护的制度。
总而言之:碰到了这方面的麻烦可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提起诉讼,对其发起警告及提出费用赔偿。积极寻求相关单位部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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