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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精选:“跑一次”商标缺乏显著性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12关于第23926297号“跑一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2348号
申请人:北京鼎业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26297号“跑一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跑一次”为普通日常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高秀磊
薛红深
陈红燕
2018年08月24日
关于第23925469号“跑一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2347号
申请人:北京鼎业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25469号“跑一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跑一次”为普通日常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高秀磊
薛红深
陈红燕
2018年08月24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scq/anli/3474.html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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