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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注册“游戏微头条”商标被驳,商评委:缺乏显著特征!

发布时间:2019-05-31

关于第28623228号“游戏微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23228号“游戏微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游戏微头条”,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不予公开本案裁决文书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魏诗瑄

耿娟娟

龙侠

2019年04月12日

关于第28609590号“游戏微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09590号“游戏微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游戏微头条”,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不予公开本案裁决文书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魏诗瑄

耿娟娟

龙侠

2019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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