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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2

扬州市邗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苏政发[2009]1号)及《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建立邗江区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动科技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拨款、上级专利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组成,由区科技局统筹用于知识产权事业。

第三条区财政预算拨款2013年为300万元,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适度增长。

第四条各镇财政和区有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本单位专利申请、保护和推广。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五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实施、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专利维权援助与执法、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第六条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或职务发明人,住所及户籍均在本辖区内的自然人,为区内服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

(一)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住所及户籍均在本区内的个人当年被受理的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费和实审费的50%,最高3万元;

(二)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住所及户籍均在本区内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受理的,每件分别最高资助2500元、500元、400元;

(三)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2500元的奖励;

(四)资助对象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五)每件专利申请资助遵循不超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收费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总额的原则。

第八条专利项目实施单位资助

对当年度专利试点示范、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专利成果产业化、购买发明专利等各类项目单位一次性资助2-4万元。

第九条专利工作奖励、补助

在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制度建设、管理、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乡镇(园区)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地址或住所及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专利申请或授权的权利人;

(二)市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三)市级以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实施单位;

(四)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单位;

(五)市级以上科技项目专利成果产业化单位;

(六)当年度专利申请数量在50件以上的专利大户;

(七)中国专利奖、省专利项目奖获奖单位;

(八)购买和被许可有效发明专利且支付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申请资助”所需材料及程序:

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授权)日后三个月内须向区科技局出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填写好扬州市邗江区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专利申请书第一页(请求书);

2、专利受理(授权)通知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收费收据复印件或本地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复印件;

4、个人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申请须提供单位证明。

区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受理申请资助材料,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每年4月集中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专利申请(授权)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项目单位资助”所需材料及程序:

1、项目立项批文等证明性文件;

2、区科技局每年11月集中受理,依专项资金规模根据申请项目的创新水平和市场前景择优资助。

第十三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对符合省、市知识产权局资助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同时推荐到省、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相应资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3、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4、专利恶意申请的;

5、同一专利行为重复申请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专利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报批经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拨付给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专利专项资金严格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恶意申请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10年11月30日印发的《扬州市邗江区区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邗政发[2010]135号)和2011年5月17日印发的《扬州市维扬区区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维扬科〔2011〕6号、维扬财发〔2011〕5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扬州市邗江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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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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