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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首次认定奖励20万元
发布时间:2018-01-04辽宁省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首次认定奖励20万元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科研实践,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路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向创新驱动转变,辽宁省鞍山市政府制定了《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鞍政发[2016]33号),明确规定了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标准。
在《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鞍政发[2016]33号)第六“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中明确规定: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同时,《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鞍政发[2016]33号)还对以下内容有奖励:
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和技术转移机构办公经费资金补助
企事业单位在1个自然年度申报技术项目交易累积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且排名在全市前5位的,分别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第1—3位)、10万元(第4—5位)。技术项目的买卖双方皆是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的,只发放一份补助资金,买卖双方各得补助资金的50%。
在鞍山市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服务站),对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补助资金1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省级20万元。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科技金融项目补助资金
对企业单个科技信贷和专利质押融资补助资金项目,按年度实际付息额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大型科研仪器和装备的,按融资租赁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鞍山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融资支持。
院士专家工作站补助资金
经中国科协批复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示范单位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经省科协批复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经市科协批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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