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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首次认定奖励10万元
发布时间:2018-01-04辽宁省丹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首次认定奖励10万元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向创新驱动转变,辽宁省丹东市政府制定了《丹东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明确规定了丹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标准。
在《丹东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一“积极培育创新主体”中明确规定: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本级科技计划。
同时,《丹东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还对以下内容有奖励: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开展产学研合作,转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按企业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同一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对完成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已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工作,且有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有效转化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加强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备案,支持对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贡献较大的单位承担本级科技计划。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升创新能力,对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新认定国家级研发机构建设单位,补助50万元;新认定省级研发机构建设单位,补助20万元;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单位,补助10万元;支持企业研发机构依托单位承担本级科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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