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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1-05
辽宁省盘锦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为全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辽宁省盘锦市政府制定了《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明确规定了盘锦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标准。
在《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中规定: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服务,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
附:《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其它相关奖励政策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予以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等众创孵化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众创孵化机构予以5万元奖励。
支持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采用股权激励、分红等方式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最高可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70%的股权;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不低于净收益的35%,用于有关科技人员(团队)一次性分红奖励。成果登记后本单位一年内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前提下,有权在域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转化收益不低于70%、最高可达90%归其所有。国有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部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计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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