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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清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12

福州市闽清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破解企业发展难题,激发全县创新热情和活力,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闽清县出台了《闽清县进一步扶持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共五个方面,10条内容。

本文主要为大家摘录的是关于企业研发和认定的政策。

福州市闽清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一)企业技术研发奖励方面

政策说明:为引导和鼓励我县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参照《福建省人民政策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励政策》等相关扶持政策,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在县内设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高新技术产业奖励方面

政策说明:为进一步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企业,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的主体,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励政策》等相关扶持政策,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申报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省培育对象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方面

政策说明:为完善我县科技创新体系,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参照《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政策》等相关扶持政策,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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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杰知识产权摘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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