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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27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为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努力建设创新型社会和科技强县,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制定的安吉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明确规定了安吉县高新企业认定奖励的具体标准,如下:

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首次复评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前三年度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助5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列入高技术、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最快的前5家的规上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年培育期满后,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缴税总额三项指标均增长超过100%的前十家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企业的,每家奖励1万元。企业参加县政府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
支持企业创办研发机构。规上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经县科技局认定的研发机构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享受不超过3年。被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30万元。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要求配套。
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鼓励建设科技基地和园区。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认定为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认定为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奖励15万元,认定为市级防震减灾(地震安全)示范学校(社区)的,奖励2万元。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给予2万元补助。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星创天地(田园)备案或列入培育的,分别奖励20万、10万、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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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高新认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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