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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11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发展战略,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开福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行文认定为准,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认定为准。申报奖励单位须向区科技局提供相关认定文件及企业税务登记、工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奖励标准为对首次认定或新迁入开福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到期重新申报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奖励资金来源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六条区科技局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组织实施,每半年度集中办理一次。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所涉条款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政策依据:《长沙市开福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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