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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24

重庆市黔江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一)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并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予以奖励。

(二)对企业开发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给予每个2万元的财政补助。

(三)对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给予每个3万元的财政补助。

(四)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首次认定的,给予3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非首次申报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的财政补助。

(五)对符合高端协同创新机构认定条件的各类协同创新机构,财政稳定支持的经费最高可达其运营费用的三分之一,每年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首次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专科)、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农业科技园、院士工作站、专家大院,属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的财政补助,属市级的给予20万元的财政补助。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融资,除全面享受市级相关优惠政策外,对在各地股份转让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财政补助、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助、在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财政补助。

以上奖励、补助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列支。国家、重庆市科技创新有关奖励扶持政策按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附:黔江区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九次全会、区委三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着力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打造创新平台,激发创新活力,构建全方位开放式创新体系。根据《重庆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方案》(渝委发〔2015〕13号)和《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黔江委发〔2016〕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政策

(一)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并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予以奖励。

(二)对企业开发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给予每个2万元的财政补助。

(三)对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给予每个3万元的财政补助。

(四)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首次认定的,给予3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非首次申报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的财政补助。

(五)对符合高端协同创新机构认定条件的各类协同创新机构,财政稳定支持的经费最高可达其运营费用的三分之一,每年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首次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专科)、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农业科技园、院士工作站、专家大院,属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的财政补助,属市级的给予20万元的财政补助。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融资,除全面享受市级相关优惠政策外,对在各地股份转让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财政补助、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助、在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财政补助。

以上奖励、补助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列支。国家、重庆市科技创新有关奖励扶持政策按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黔江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申报程序及资料

1.规模以上企业新增研发投入的:

(1)企业申请;

(2)由市统计局认定,并经区统计局确认的研发投入数据证明资料;

(3)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2.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

(1)企业申请;

(2)市科委的认定文件;

(3)由市科委认定,并经区科委确认的企业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3.高端协同创新机构:

(1)企业申请;

(2)市科委的认定文件;

(3)由市科委认定,并经区科委确认的企业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证明材料;

(4)运营费用相关票据;

(5)企业营业执照。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

(1)单位申请;

(2)国家、市级部门的认定文件,并经相应区级部门确认;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企业挂牌上市的:

(1)企业申请;

(2)企业根据申报类型分别提供所挂牌的股份转让中心、交易所授予的证照和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区财政局、区政府金融办确认;

(3)由市科委认定,并经区科委确认的企业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三)受理时间

申报资料由区科委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符合政策兑现扶持的企业,需在获得资格的下一年度申请资金资助,超过申请时限不再受理。

(四)受理程序

区科委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形成补助方案,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定并兑现。

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从2016年10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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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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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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