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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29重庆市潼南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决定着发展的速度、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决定着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面貌。因此为了鼓励创新,重庆市潼南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规定了对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如下:
重庆市潼南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内容:
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大力发展“专精特新”科技型企业,对接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重庆“巴渝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积极引进和培育隐形冠军企业,鼓励科技型领军企业、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养工程,对标同行业先进,建立领军企业培育库,将汇达柠檬、中防德邦、巨科环保、中欣维动力、维尔美纸业等企业纳入创新试点计划。鼓励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新产品,形成企业内部创新生态圈。到2020年,全区创新型领军企业达到5家以上。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贴。制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完善所得税优惠、创业补助、贴息等扶持政策,适时跟进股权投资、上市辅导、转型孵化等专业服务,鼓励企业研发机构法人化。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并通过专项创新券予以扶持,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第三方创新服务机构购买专业化服务。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且流动资金贷款在300万以上的,纳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贷款贴息范围。鼓励企业通过研发众包、兼并重组等方式运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标采购。引导企业强化质量和品牌建设,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培育更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行业“小巨人”。加快实施“三转四升”工作,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升级,推动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重庆市潼南区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附: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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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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