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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关于促进科技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17

大连市西岗区关于促进科技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讲话精神,深入实施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我区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科技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依据《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实施办法》(大科发﹝2015﹞81号)《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知发﹝2016﹞23号)、《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参加辽宁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为指导,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为核心,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目标,坚持“企业主体、政策引导、重点突破、总体提升”原则,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面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发展目标。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全面提升我区企业的科技创新意识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步伐。

二、具体措施

(三)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补助10万元。其中,获申报受理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经过认定批复后再给予奖励8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四)鼓励企业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对新列入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扶持范围,并获得一定资金扶持的项目(产品),按照资金额度的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五)推动在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对当年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按其合同成交额予以奖励。每件成交合同以100万元为基数,奖励2万元,每超过基数100万元再奖励2万元,依此类推,每件成交合同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同一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

(六)支持企业和单位建立科技服务平台。鼓励企业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的方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培育创新型科技企业。建立并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在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对辖区内新建和新引进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上级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单位,按获奖级别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持单位(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学管理。单位(企业)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企业通过国家、省级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辖区企业被评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0.5万元奖励。

(十)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的将视情况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把科技创新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各街道、各部门要把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核心位置上来,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到实处。区委、区政府将把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加大对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力度。

(十二)各街道、各部门要努力营造崇尚科技创新的社会氛围,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大对科技创新典型企业,模范人物、科技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的宣传褒奖力度,在全区努力形成科技强区、尊重知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十三)各街道、各部门要制定本单位落实措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本实施意见精神实质,积极组织企业单位积极争取奖励资金,合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

(十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投入中的引导作用,以此带动企业和全社会增加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科技创新预算资金。

(十五)本意见由区经信局组织实施,每年对奖励项目进行发布征集,受理企业申请,并认真审核,形成奖励意见和资金使用意见上报区政府,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十六)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符合本意见要求获得奖励的单位,当年获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获奖单位承担。

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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