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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级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20南京市高淳区级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三条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经济金融服务和财政支持体系,按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要求,参照《南京市级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淳区级科技创新基金(简称“科创基金”),由区政府出资设立,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采取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型基金,目标是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强化金融、产业、技术融合,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建设。
第三条科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科创基金运作以高新园区为主阵地,支持高新园区集聚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大力发展创新产业集群,助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强大信息和研究成果,通过投贷联动方式,推动银政、银企合作。
第五条科创基金运作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建立基金管理人、被投资企业等信用名单,营造优良的创新信用环境。
第二章支持领域和投资对象
第六条科创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专项、“两落地、一融合”、创新型产业和企业培育、园区载体和创新空间建设、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
重点投向初创、小微、成长等不同性质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以及平台,主要包括:初创期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服务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七条科创基金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
第八条区级各部门、高新园区根据企业发展资金需求积极向科创基金推荐储备项目,协助科创基金建立和完善储备项目库,建立网络化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储备项目库积极与社会投资机构、银行等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资金来源
第九条科创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增值收益;
(三)整合存量基金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条科创基金由区政府出资不低于3亿元,根据投资计划及运作情况分期到位,首期到位2亿元。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成立科创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发改局(金融办)、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办、国资集团、高新区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主要负责确定年度投资重点及方向,审定基本管理制度,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监督考核基金运行效果。
	第十二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贯彻执行管委会各项决议。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资金注入区国资集团下属的高淳区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高淳区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科创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并持有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其他资产。
	第十四条高淳区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征集和汇总科创基金投资项目,建立并管理储备项目库、行业专家库;管理机构负责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拟定投资方案等;
(二)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在授权范围进行独立投资决策,成员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由区科技局、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办、国资集团、基金管理机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并视情况聘请相关行业专家;
(三)执行管委会决议;
(四)管理科创基金投资项目,维护出资人权益,防范资金风险;
(五)按时编制科创基金运营情况报告,做好基金相关登记备案及财务核算、统计工作;
(六)其他委托事项。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市场化方式选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符合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在本市域内拥有独立机构和管理团队;
(二)有至少3名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团队相对稳定;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有3个及以上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投资并成功退出的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所属基金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具有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经验者优先。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由管委会办公室对外公开征集评审,经管委会批准后,由高淳区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必要时,可由管委会指定管理机构。
公开征集时,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还应提交:
(一)科创基金运作方案;
(二)科创基金运作目标与效果;
(三)管理费用与业绩挂钩机制。
第五章投资方式
	第十七条科创基金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和合作子基金,以跟进投资为主。
	第十八条科创基金参股不控股,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原则上不参与合作子基金的运营管理。
	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作子基金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科创基金按投资协议要求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出资手续,与其他投资者同股同权,在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一)直接投资
第二十条直接投资,即科创基金直接投资注册在本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重点是天使、初创企业及公共服务平台。直接投资项目来源为:一是管委会明确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二是管理机构在储备项目库中选取的企业或项目。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明确需直接投资项目由管理机构根据管委会决议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管理机构在储备项目库中选取的直接投资项目,经投委会审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跟进投资
	第二十三条跟进投资,即科创基金跟随社会投资机构同步投资实体企业。重点是初创期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服务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
	第二十四条跟投社会投资机构项目,投资额不超过社会投资机构对该实体企业的实际货币出资额。
	第二十五条跟进投资项目由高新区、社会投资机构与科创基金合作协商,管理机构应审核以下资料: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投资企业章程;
	(三)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社会投资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决策文件;
	(五)社会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审核后,拟订跟进投资方案,由投委会审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社会投资机构应协助管理机构办理跟进投资相关事项。科创基金管理机构可委托被跟进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实施投后管理,并适当支付管理费用。
(三)合作子基金
	第二十七条合作子基金,即科创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天使、国际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青年工程师科研、博士和博士后科技创新创业等子基金,共同投资实体企业项目。主要根据产业规划由管委会办公室或管理机构公开征集。
	第二十八条合作子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科创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九条科创基金参股的合作子基金,应在合同协议(或章程)中约定:
(一)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不低于科创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根据实际情况确需降低比例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一般不得超过合作子基金规模的20%;
(三)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
	(四)合作子基金在本区域内注册设立,资金由本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三十条合作子基金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科创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合作协议等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五)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政策导向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十一条合作子基金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应具有较好的业绩,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要求,无不良记录。合作子基金管理费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管委会对科创基金投资于资金需求较大的重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项目以及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可“一事一议”设立项目合作子基金,不受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持股比例不超过30%的限制,但不做第一大股东。
第三十三条管理机构对拟合作的社会投资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参股谈判、拟订合作方案,由投委会审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投资退出
	第三十四条投资退出主要采用协议转让、公开市场转让、到期清算、并购、回购、上市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合作子基金,一般按参股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合作子基金投资满3年后,科创基金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退出。
	第三十六条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项目,按被投资企业章程中约定的条件退出。被跟进投资的社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科创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七章让利及激励
	第三十七条直接投资项目,科创基金退出时,可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科创基金取得投资收益部分最高50%可用于奖励该项目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
	第三十八条跟进投资项目,科创基金退出时,可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被跟进社会投资机构;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最高50%用于奖励被投资企业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最高20%用于奖励被跟进的社会投资机构。
	第三十九条合作子基金项目,科创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最高5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合作出资方。
	第四十条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和创业团队转让。
	第四十一条科创基金投资新型研发机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不低于30%用于奖励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合作或出资的高校院所。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加强对科创基金的监督和指导,可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报告基金运营情况,每个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在履行尽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投资风险可免除相关机构和个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社会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出现弄虚作假、骗取科创基金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记入失信名单,三年内科创基金不再与其合作。
	第四十六条科创基金运作应遵守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要求,不得从事明令禁止的业务。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四十七条管委会根据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任务,按照科创基金不同投资对象,围绕本地企业培育、科技成果产业化、产业发展、税收促进、就业带动、投资进度等具体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建立评价体系。
第四十八条管委会授权办公室对科创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
第四十九条科创基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业绩考核情况,建立奖惩机制,并与支付管理费等挂钩。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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