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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29

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75号)和《中共青田县委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6〕77号)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以“滚存使用,年初差额补足”的方式从县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通过奖补、入股等方式,用于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科技基础条件、专利工作、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科技宣传与培训、技术市场发展、创新创业平台搭建以及科技强县建设相关工作支出,逐步建立起以企业为基、创新为要、人才为本,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新型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扶持科技创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奖励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排名前五和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化项目投资额排名前五的企业。

(二)用于企业研发费用奖补。

(三)用于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各种补贴、补助及奖励。

(四)用于专利授权补助及金奖、优秀奖补助,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补助,专利数据库建设补助,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补助,专利质押贷款奖励、补助以及专利工作其他补助。

(五)用于对企业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奖励以及县科技局对外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六)用于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技术交易、合作签约等奖补。

(七)用于奖励获各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单位或个人。

(八)用于科技宣传和培训工作。

(九)用于科技强县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奖励(补助)额度和方式:

(一)凡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国家级35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县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排名前五和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化项目投资额排名前五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二)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科技经费使用合理规范并实行单独建账列支的企业,其当年研发费用由县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数据,经县科技局核定,给予企业相应的超额累进式奖补,奖补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为:规模以上企业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在4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5%的奖补,超过400万元至1200万元部分给予1.5%的奖补,超过12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给予1.25%的奖补,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的奖补;规模以下企业奖补比例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

(三)对建成的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项目(团队、企业)3家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和连续三年的50%房租(区域均价)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分为三档:1、对建成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在孵项目(团队、企业)3家及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30万元;2、对建成使用面积4500平方米及以上且在孵项目(团队、企业)5家及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50万元;3、对建成使用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在孵项目(团队、企业)7家及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的基础服务设施补贴70万元。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对经县科技局备案并通过评审的活动按运营商实际支出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创业孵化成果显著的运营商给予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给予运营商奖励10万元。企业在孵期间获得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奖励。

(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获得与其产业(事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每件0.8万元、0.25万元、0.1万元的补助。

青田县户籍公民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每件0.5万元、0.1万元的补助,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内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专利在青田县产业化后,经认定,分别给予追加补助每件0.3万元、0.15万元。

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等获得美、日、欧发明专利授权,给予每件3万元资助;对在其它国家、地区(包括港澳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对同一发明限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内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申请补助的专利授权地址应在青田县,以当年年度授权日期为准,补助费用发放期为一年,逾期不补。

对新获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优秀奖和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丽水市专利奖的,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匹配等额奖金。

企业参加知识产权贯标,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认证或省级知识产权卓越评价的,一次性奖励7万元(不重复享受)。企业建立专利数据库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在青田县注册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并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青田设立专利办事处,并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每年在青田县代理申请发明专利20件及以上且授权6件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100件及以上且授权85件及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200件及以上且授权190件及以上的中外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家补助2万元。前述三类专利的代理申请量可按相互比例换算。

鼓励企业积极应对专利诉讼维权活动,对诉讼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关系青田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每起给予10万元补助。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自拥有次年起三年内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225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按单位或个人实际支用专利权质押部分贷款年日均贷款余额的0.5%给予奖励,同一金融机构年奖励不超过15万元。

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或个人,按专利权质押登记额度的0.5%给予补助,年补助额度同一单位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5万元。

专利宣传、人才培训和行政执法条件建设等经费根据县科技局的专利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列支。

国际间专利交流与合作,对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视具体情况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经研究予以支持。

(五)县内单位申报或接纳省外技术,通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获奖对象均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为准。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由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七)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技术交易、合作签约等奖补,对企业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奖励、县科技局对外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以及科技宣传和培训工作经费由县科技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全年受理,集中处理、定期发放的申请审批制度。当年发生过侵犯、假冒(等)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请奖补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专利奖补需要提供的材料

1.《青田县专利工作奖补申请表》;

2.申请授权专利补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还须提供外国(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3.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补助还需提供专利产品销售收入清单和企业营业执照;

4.申请专利质押补助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专利证书、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复印件。

5.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其他奖补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众创空间奖补企业填写《青田县众创空间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其他奖补对象均填写《青田县奖补类科技创新券资金申请表》;

2.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认定文件、技术研发费投入、众创空间建设方案及入孵企业合同、发票、技术合同、获奖证明等)。

(三)由县科技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奖补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由县科技局视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七条县科技局根据申请情况,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额度,经公示、审核确定后,将奖补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八条县财政、审计、科技等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奖补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奖补的费用全额收回,如有违法,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科〔2016〕52号)、《关于对<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补充解释的通知》(青科〔2017〕28号)、《关于对<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补充解释(二)的通知》(青科〔2017〕41号)同时废止。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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