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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04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意见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区政府于2014年8月30日颁发了莲政发〔2014〕17号文件,公布了《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的决定》,该决定实施4年以来,对我区的科技创新、科技进步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使我区企业的科技创新意识不断加强。但依据目前省、市、区最新有关政策,要求建立更加完善的科技政策,应考虑对决定部分内容也需要调整、修订与完善。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我区的综合实力。

1.强化科技创新意识,加快科技进步。

2.加快创新主体培育,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推进科技项目建设,不断提升自主创新水平。

4.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科技成果形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5.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增强自主创新动力。

三、文件依据

1.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丽委〔2010〕10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了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莲政办发〔2016〕99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决定所指企业为在莲都区纳税的企业,本决定所指其它单位为区属单位。本决定是鼓励全社会科技创新,奖励扶持不受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额限制。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决定的通知》(莲政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1.多渠道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树立财政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的理念,以政府科技投入引导带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注重吸引社会资金向技术创新活动投入。强化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理念,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真正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建立企业研发后补助制度。对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且R&D经费年支出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科技部门审核认定后,按实际支出额的0.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鼓励块状特色行业创建产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支持民营科技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企业、行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实验室和试验基地等科技创新载体。区本级企业创建的技术研发中心、创新服务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创建经费补助。被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20万元的创建经费补助。

3.拓宽对外科技合作空间。促进开放型科技发展,构建科技合作大平台。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以项目、技术、人才为纽带,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发展。继续办好网上技术市场,充分发挥网上技术市场对引进技术和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对接服务功能。强化政府导向作用,引导企业走产学研结合的路子,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技术依托,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对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达成实质性合作,给予实付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或技术服务费的3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推进农业技术进步。支持开展区域主要农产品的新品种引进、选育与应用,加快生态高效种养技术、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科技示范户、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强农产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推行农产品原产地域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标准体系。对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审定(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5.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事业,在申报材料受理后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国家、省级火炬计划的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每个项目给予7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国家、省级星火计划的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企事业列入上级科技计划(或奖励)并得到资金补助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25%的资金配套补助,最高国家级不超过2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及时查处违法侵权行为。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技术优先立项。⑴开展科技金融工作,鼓励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利息按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⑵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内外专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有效专利(以专利授权日为准一年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0.1万元(一家单位每年最高补10万元)。对通过PCT申请获得授权的国外有效专利(以专利授权日为准1年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一件专利限一国补助)。⑶引导企业创建专利示范企业,企业被评为国家、省级、市级、区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补助。

7.鼓励企业将科技项目开发形成科技成果。对通过验收或成果评审并在省科技厅通过科技成果登记,取得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8.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⑴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和支持民营资本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入园。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因合并、重组等情况后再申报的,均按重新认定补助。⑵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认定为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万元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企业省科技型企业和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只补一次。

9.实施新产品开发和标准化工程。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3个)。新产品开发项目同系列不同型号只补助一次。推进企业生产的标准意识,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时把核心专利技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支持企业或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和标准化活动。

10.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对以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1:0.5的配套奖励。

六、新旧政策对比

原政策

修正后

标题: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的决定

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的意见

决定第1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三大莲都”发展战略,按照可持续发展思路,以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主线,以科技体制和产业技术创新为突破口,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为重点,以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抓手,不断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全区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意见第1条:坚持以“两山”理论为统领,围绕融入“创新区”,建设“中心园”发展战略,按照可持续发展思路,以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主线,以科技体制和产业技术创新为突破口,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为重点,以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抓手,不断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全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

 

意见第3条最后增加:建立企业研发后补助制度。对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且R&D经费支出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科技部门审核认定后,按实际支出额的0.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意见第4条最后增加:被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20万元的创建经费补助。

决定第14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鼓励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对授权后的专利研发经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参照《丽水市(本级)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及时查处违法侵权行为。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技术优先立项。

意见第14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及时查处违法侵权行为。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技术优先立项。

开展科技金融工作,鼓励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利息按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内外专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有效专利(以专利授权日为准一年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0.1万元(一家单位每年最高补10万元)。对通过PCT申请获得授权的国外有效专利(以专利授权日为准1年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一件专利限一国补助)。

决定第16条: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补助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引导和支持民营资本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入园。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同时,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意见第16条: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和支持民营资本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入园。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因合并、重组等情况后再申报的,均按重新认定补助。

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认定为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万元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企业省科技型企业和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只补一次。

 

意见第17条中间增加:(每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3个)。

决定第23条:完善和落实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区科学技术奖根据实际情况2——3年组织评定一次,对获得区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千元的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报各级科技进步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上级实发奖金平50%的配套奖励。

意见第23条: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对以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1:0.5的配套奖励。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全民科学素养行动计划纲要》

“两山”理论为统领

融入“创新区”

建设“中心园”发展战略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决定自发文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qita/5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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