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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科技新政三十条

发布时间:2019-07-29

温岭市科技新政三十条

一、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

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市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奖励20万元。

2.对首次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企业,奖励1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奖励)。

3.对进入浙江省技术创新能力百强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进入台州市技术创新能力百强企业的,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层次只奖励一次。

二、加大企业研发支持力度

4.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台州市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各类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35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政府要求给予奖励。

5.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的,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星创天地”的,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10万元。

6.将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纳入工业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足1.5%的,原则上取消年度评优评先和各类奖励资格。根据全市工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比例及增幅排名,对前20位研发投入企业,按研发费(审核后)的1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第21位至第50位研发投入企业,按研发费(审核后)的5%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鼓励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每年可以通过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申请不高于2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

三、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力度

8.积极对接“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战略,支持企业技术攻关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中试,对通过专家评审列入市级科技重点项目的,根据评审结果、技术先进程度和投入费用,按档次给予20万元、35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额不超过项目投入总费用的30%。

9.支持包括种源农业、装备农业与设施农业、农产品深加工及实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等方面的科技项目,对通过专家评审列入市级农业科技项目的,根据评审结果、技术先进程度和投入费用,按档次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特别重大的不超过50万元,奖励额不超过项目投入总费用的30%。

10.支持医学卫生等社会领域的技术开发和科技进步,对通过专家评审列入市级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根据评审结果、技术先进程度和投入费用,按档次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列入国家级、省级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的配套奖励;上述奖励额均不超过项目投入总费用的50%。

11.对申报列入省级重点科技项目的,奖励25万元;列入国家级火炬、星火项目的,奖励10万元;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奖励25万元;列入省级以上一般农业项目的,奖励10万元。

四、加大科研机构引进力度

12.积极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浙江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助,3年后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再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13.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市单独或联合创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且配置核心技术转移服务团队,经评估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免费入驻市科创中心;对完成约定工作任务通过考评的,3年内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3年后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

14.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及在我市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家团队联合开展高新技术的研发、转化和产业化。对于引进上述单位(团队)先进技术或以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入股的,经认定,最高按其技术合同金额已支付的50%或股权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鼓励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研发服务能力,对购置先进研发设备的,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

17.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团队,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五、加大“双创”建设力度

18.鼓励企业利用闲置旧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改造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列入创建名单后允许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含符合众创空间发展方向的服务业企业)。

19.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培育对象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开办补助。

20.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孵育种子资金,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的项目给予一定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各级人才政策的,不再享受种子资金补助)。

21.对通过评估同意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前3年生产经营场地租金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已给予免租金优惠的,前3年租金优惠额转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的奖励。

22.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于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每成功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每成功培育一家在新三板挂牌、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六、加大科技金融结合力度

23.鼓励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对市级认定的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按年度实际新增科技贷款总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150万元。

24.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为科技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对银行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的(股权融资额度超过投贷总额的50%),按股权融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25.对市级认定的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因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和专利权质押贷款(其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20%)发生坏帐的,给予本金坏账损失(凭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50%的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当年度给予坏账损失补助的,不再给予风险补偿补助。

26.对台州市级以上科技型企业由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发放的担保公司、信保基金、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贷款及信用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年化2%的贴息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力度

27.对当年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每件3万元的奖励;对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的事业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授权次年起发明专利年费,给予50%的补助。

28.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9.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助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实施优秀企业的,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补助10万元;对列入浙江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培育的,给予10万元的辅导补助;对新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补助5万元。

八、附则

30.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政策同一事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政策执行具体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温市委发〔2017〕41号)附则相关条款。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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