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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加快人才发展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4

灌云县加快人才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我县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优化引才聚才环境,提升县域人才竞争力,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及市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加快人才发展政策措施落实,研究解决人才引进、培育、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进行考核;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引进、培育、服务等工作组织协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的引进、专业技术及技能人才培育、人才奖励、人才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县科技局负责人才重点工程申报、企业重大载体建设等工作;县经信局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企业重大载体建设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人才引进

第三条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构建区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深入实施“大伊山英才集聚计划”等系列引才计划,积极引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县人才办每年定期发布我县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专业目录。

第四条人才引进的重点对象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江苏省“双创人才”入选者;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期内人员;其他省部级相应级别人才工程入选者。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我市“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中第一层次培养期内人员;其他地市级相应级别人才工程入选者。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人员;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人员。

(五)我县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专业的名校优生(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高等院校及相应学科全日制一类本科毕业生)。

(六)我县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专业且在企业工作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含独立学院)。

(七)我县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专业且在企业工作的专门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技师及以上资格的人才)。

第五条引进的人才须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条件及相当层级人才和柔性引进的人才不受年龄限制。全职引进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对引进人才的扶持政策

(一)租房补贴

凡我县全职引进的人才,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后继续留任,且在我县无自有住房,需租房居住的,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享受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年支付,其中:

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每人每年享受5万元租房补贴,到期满为止,或者提供不低于140平方米人才公寓一套,免费住到期满为止。

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每人每年享受2万元租房补贴,或者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人才公寓一套,免费居住3年;在企业工作的,每人每年享受3万元租房补贴,或者提供不低于80平方米人才公寓一套,免费居住3年。

符合第四条第(三)款条件的,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每人每年享受1万元租房补贴,或者提供不低于40平方米人才公寓一套,免费居住3年;在企业工作的,每人每年享受1.5万元租房补贴,或者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人才公寓一套,免费居住3年。

符合第四条第(四)、(五)款条件之一的,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每人每年享受5000元租房补贴;在企业工作的,每人每年享受6000元租房补贴。

符合第四条第(六)、(七)款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年享受4000元租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

凡我县全职引进的人才,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后继续留任,且在我县无自有住房,无购房记录,合同期3年内新购首套住房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

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每人享受50—100万元购房补贴。

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每人享受20万元购房补贴,全职在企业工作的每人享受25万元购房补贴。

符合第四条第(三)款条件的,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每人享受15万元购房补贴,全职在企业工作的每人享受20万元购房补贴。

符合第四条第(四)、(五)款条件之一的,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每人享受8万元购房补贴,全职在企业工作的每人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

符合第四条第(六)、(七)款条件之一的,每人享受5万元购房补贴。

申请购房补贴时,实际购房款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购房款补助。申请人在服务期(合同期)内不得将购买的房屋出售、转让、出租或改变住宅用途。引进的人才在县内服务期满的,其购买的房屋,可上市交易。

以上各类购房补贴,聘用期或合同期满(至少3年)一次性支付。

(三)政府津贴

凡我县全职引进的人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件的人才可不用全职引进),并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后继续留任,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享受政府津贴,政府津贴按年支付,其中:

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给予每人50—100万元资助,分3年发放。

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政府津贴;在企业工作的,每人每月享受3000元政府津贴。

符合第四条第(三)款条件的,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每人每月享受1500元政府津贴;在企业工作的,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政府津贴。

符合第四条第(四)、(五)款条件之一的,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贴;在企业工作的,每人每月享受1500元政府津贴。

符合第四条第(六)、(七)款条件之一的,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贴。

(四)企业引进的人才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期内全额补贴。

(五)引进的人才同时符合两款及以上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用人单位须将享受以上待遇人员情况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凭我县社会保险凭证或完税证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相应津贴或补贴,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引进人才企业的扶持政策

为鼓励企业加快急需人才的引进,实行引才奖补奖励。

(一)凡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每年在我县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每人奖励企业30—50万元。

(二)凡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的,每人奖励企业10万元。

(三)凡年度引进第四条第(三)款条件的,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的,每人奖励企业5万元。

(四)凡引进符合第四条(四)、(五)款条件之一的人才2人以上,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的,每人奖励企业1.5万元。

(五)凡引进符合第四条(六)、(七)款条件之一的人才5人以上,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的,每人奖励企业5000元。

第八条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

鼓励企事业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兼职聘用等形式柔性引进人才,开展形式多样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各类人才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县创办企业,进行技术投资、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

以柔性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县内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其工资待遇、住房等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企业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及相当层级人才,签订1年合同的,聘用期内每人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签订2年合同的,聘用期内每人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签订3年合同的,聘用期内每人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建立灌云籍在外优秀人才回乡工作绿色通道

凡灌云籍在外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本科以上人才,属于我县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专业,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在我县同类岗位安排合适工作,如果同类岗位无编制,实行“一事一议”,安排到其他岗位。

第十条鼓励高层次人才自带项目创业

对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获得者以及相同层级的顶尖人才(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创业的,经评审通过后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创业支持;对其他类别人才(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创业的,经评审通过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支持。特别重大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第十一条引进的人才可以在我县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采用特设岗位的办法,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做好引进人才的考察工作,并及时与引进的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服务期限、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引进的人才履行合同或协议情况,作为发放补贴、津贴的依据。

第十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引进的人才进行管理,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章人才培育

第十四条设立“灌云县突出贡献人才奖”

“灌云县突出贡献人才奖”每次评选10名,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授予“灌云县突出贡献人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3名,每人奖励5万元;三等奖6名,每人奖励3万元。

第十五条开展“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选

“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次评选20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表彰,每人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开展“乡土人才创业明星”评选

“乡土人才创业明星”每次评选30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表彰,每人奖励5000元。

第十七条加强顶尖人才培育

凡全职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聘期内取得第四条第(一)、(二)款资格之一的,自取得之日起,3年内享受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加强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育

凡在我县企业全职工作,聘期内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资格的,自取得之日起,3年内享受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加强经营管理人才培育

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通过各种途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凡在我县企业全职工作,担任企业主管以上职务的,聘期内取得研究生硕士以上学位的,自取得之日起,3年内享受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加强社会工作人才培育

凡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初级一次性奖励1000元,中级一次性奖励1500元,高级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一条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企事业优秀人才

(一)在我县申报并获批国家“千人计划”的,一次性资助人才科研经费50万元,奖励申报企业20万元;申报并获批省“双创团队”的,一次性资助团队科研经费100万元,奖励申报企业40万元;申报并获批省“双创人才”的,一次性资助人才15万元,奖励申报企业10万元。凡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人才”、省“科技副总”、市“港城英才计划”未获批的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定最低标准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二)获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才,给予每人5万元的奖励;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中第一、二层次的人才,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市“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中第一层次的人才,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

(三)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给予每人5万元的奖励;获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奖励获得国家及省、市科技成果奖的人才和单位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奖给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不少于30%。

第二十三条鼓励支持我县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一)当年度受理的并进入实审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元,当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当年度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800元;当年度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800元。被评定为高价值专利的,另外奖励2000元。首次至当年度累计有效专利数达60项、40项、20项以上的专利大户,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数占比不低于50%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当年度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度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度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获省发明人奖的,奖励第一发明人10万元。

以上奖励奖给专利的发明人不少于30%。

(三)首次被认定为连云港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资金奖励。申请知识产权贯标并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评价优秀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

第四章平台载体建设

第二十四条对创建当年新认定各级载体平台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二)企业建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研究生工作站,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三)企业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

(四)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建立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创新载体(留创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分别奖励建设单位3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五条实施“人才飞地”计划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发达地区设立研发基地,开发新产品,实现人才“工作生活在外地,创新创业在灌云”,研发基地聘用人才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款条件之一的,分3年资助研发基地20—50万元。

第五章人才服务

第二十六条实施高层次人才“惠·智安心”计划

(一)实施“健康360”工程

建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确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高层次人才就医定点医院,畅通预约、挂号、检查、治疗等诊疗服务“绿色通道”,设立“高层次人才特需病房”,保障市“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及以上层次高层次人才因病住院,治疗科室无床位时住院治疗。

每年组织全县在职高层次人才一次健康体检,并为每位高层次人才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二)实施“灌云通”服务金银卡工程

“灌云通”金卡持有人为市“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及以上层次高层次人才。其他高层次人才享受“灌云通”银卡服务,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设立高层次人才帮办服务中心

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人才户口可挂靠在县人才流动管理办公室集体户,由县人才流动管理办公室提供人事关系与档案保管、代理办理社会保险、代理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等服务,并负责为引进的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子女代办落户手续。引进人才的配偶可随调,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安排相应岗位。引进人才的子女处于学龄阶段的,安排就读学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足额安排人才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保障本办法实施和举办大型人才活动,促进全县人才发展。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为主,多元化筹集,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评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该项资金列入经常性审计项目,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园区、乡镇(街道)、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人才奖励措施,并及时将奖励方案和实施情况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灌云县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暨急需人才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文件涉及到的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县委、县政府其他支持鼓励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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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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