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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06

保定市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进程,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保定市支持“千企转型”若干政策措施》(〔2019〕-23)和《保定市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保定市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对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活动进行规范并给予支持。

第三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应遵循鼓励参与、突出培育、公平公正、动态管理、注重效果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及所依据的《保定市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是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和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科技服务工作的基本遵循。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

2.设有专门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部门,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和基础条件,人员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3.熟练掌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政策,准确理解省、市有关要求;

4.与一批熟悉高企政策的技术和财务专家、知识产权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5.具有合理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可行的工作方案;

6.能够完成市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培育任务并愿意接受工作指导。

第六条科技服务机构与接受其服务的本市企业签订委托服务协议,通过开展以下培育活动,帮助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应该按照《保定市支持科技服务的政策措施》及本细则给予支持:

1.向企业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帮助企业制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方案;

3.帮助企业通过研发或联合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取知识产权;

4.指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编制相关申报材料;

5.帮助企业做好网上申报工作;

6.解决企业在培育和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科技服务机构或其承办主体必须是在市本级财政支持范围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八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与外地机构开展服务合作。外地机构与非市本级财政支持范围内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本市相关机构合作的方式参与服务。

第三章备案与管理

第九条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服务机构进入科技服务市场参与科技企业培育和发展工作无限制性条款。为便于科技管理部门掌握情况,有意愿按照《保定市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和本细则规定通过服务获得支持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保定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申报书》,权当备案。

科技服务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为加强和规范服务机构的管理,科技服务机构须做出依法依规开展服务活动的承诺并签订《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承诺书》。

第四章支持标准

第十一条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培育并最终帮助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新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帮助有效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2万元支持。

科技服务机构年度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数量超过50家的,可按照每超过50家增加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培育并最终帮助企业通过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每认定一家(含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千元支持,具体支持标准由市科技局根据预算安排确定。

第十三条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局要求,指导、帮助企业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备案数量超过10家的,每认定备案1家给予500元支持;超过50家的,每认定备案1家给予800元支持;超过100家的,每认定备案1家给予1000元支持。一年内累计帮助企业认定备案数量少于10家的不予支持。

第五章程序要求

第十四条科技服务机构的科技企业培育发展服务活动,由市科技局根据其服务业绩,以后补助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科技服务机构的业绩由市科技局根据各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协议或认定申请信息,对照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结果进行确认,并通过《科技服务经费支持告知书》反馈给服务机构。

科技服务机构帮助同一企业同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支持资金分别统计。

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被各级核查撤销认定,或在有效期满后未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和复审的,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的支持资金在下一年度予以核减,核减额度按照单项支持资金的50%计算。

第十七条对市级重点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市科技局下达的任务合同书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

第十八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资金用于补偿科技服务机构在培育和帮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服务费用,包括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差旅费、印刷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所需要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等。用于申报知识产权的代理费用和正常年审的费用除外。

第十九条经接受服务的企业同意,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为其代理知识产权和各种审计业务,也应当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知识产权代理和承担年审的审计机构。

第二十条科技服务机构帮助企业申报知识产权的费用由接受服务的企业承担。科技服务机构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利用政策信息优势任意增加企业申报知识产权的成本。允许科技服务机构主动减免相关知识产权代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新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需要的专项审计费用超过3万元的和重新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需要的专项审计费用超过1万元的,其超出部分由接受服务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非本细则允许收取的费用,科技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先行垫付。企业自愿垫付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确认企业的政策知情权后有效。

第二十三条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服务雄安,帮助雄安新区范围内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照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帮助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落地本市并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参照重新认定的额度给予支持。

第六章运行

第二十五条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利用服务支持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考察观摩活动,以提升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北京、天津、石家庄等外地科技服务机构与本地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的服务合作须双方自愿,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体合作内容由合作双方约定。

第二十七条科技服务机构主要依靠自身优质高效的服务和市场营销能力拓展服务市场。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科技服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有责任应企业的要求向其推荐科技服务机构。对业绩突出、企业认可度较高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管理部门优先向企业推介,为其与受助企业建立服务关系牵线搭桥。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局定期对各科技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并根据省科技厅的通知要求,优先推荐省级重点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竞争,不得以科技管理部门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三十一条科技服务机构与接受服务的企业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就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自主制定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三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服务企业是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共同职责。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重视依靠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企业帮扶、培育活动,对服务机构提出的合理要求,应该提供必要的帮助,并主动为服务机构与企业牵线搭桥,不允许推诿、扯皮。要加强管理教育,强化工作人员的法纪意识,不允许利用职权和信息优势接受服务机构的宴请、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三十四条科技服务机构要依靠高水平、专业化的服务开展工作。不允许申报材料上造假,不允许向企业开空头支票,不允许以回扣、返点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允许用非法手段拉关系,请客送礼,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科技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市科技局有权要求科技服务机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进行整改。对出现违规现象的服务项目,取消资金支持,违规服务项目的服务成本由该科技服务机构自行承担。服务机构整改和追责不到位的,下一年度不再列入支持范围。被列为市级重点服务机构的,取消重点服务机构资格。被列为省级重点服务机构的,报请省科技厅取消省级重点服务机构备案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科技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及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通过协商、仲裁或依法处理。给科技部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不再列入支持范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条款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保定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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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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