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专利无效宣告 食品专利申请 日本专利申请 家具专利费用 发明专利费用 专利申请流程 -
商标
北京商标注册 国际商标注册 商标流程费用 商标驳回复审 香港商标注册 美国商标注册 -
版权
美术版权登记 版权代理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汇编作品版权 文字作品版权 版权登记费用 -
法律服务
衡水滨湖新区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06衡滨管规〔2018〕2号
衡水滨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衡水滨湖新区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彭杜乡、魏屯镇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衡水滨湖新区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滨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滨湖新区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聚创新资源,以科技创新推动全区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企业发展,依据《衡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衡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九条措施》等,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资助)对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及以上单位所属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人;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二)规范经营、依法纳税,积极配合我区职能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二、奖励(资助)内容
(一)积极推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给予10万元的后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每家给予5万元的后补助。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家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后补助。
(二)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做好入库培育、专利供给、申报认定、优惠政策落实等环节的精准服务,培育壮大企业创新主体。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等,每家给予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对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后补助。
(三)加强专利制造、品牌建设
实施发明专利培育行动计划,对授权的PCT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落实《河北省专利条例》,探索建立申请、维权援助、纠纷调解、行政执法等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和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商标品牌培育发展激励机制,对通过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专项奖励。对通过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专项奖励。
(四)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鼓励全区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产品创新、工艺革新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投资导向目录,且技改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给予投资额3%的扶持资金;技改投资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给予投资额5%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其中规模以上企业不低于2%;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7%,上一年销售额5000-20000万元的,不低于5%,上一年度销售额大于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企业研发投入占比达到上述要求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最高不超10万元。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公司开展战略合作的,按项目实际合作费用给予1%补助,最高不超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
三、申请奖励(资助)程序
(一)提出申请
奖励(资助)对象在完成认定后向滨湖新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如奖励(资助)对象未在认定年度内提出资助申请,则视为放弃奖励(资助)经费,逾期不再补报补发,同一单位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二)提交材料
1.《衡水滨湖新区科技创新奖励(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2.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认定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简介,拟申请专项项目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技改类项目、研发投入补贴类需提交相关评估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
4.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声明。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核程序
收到资助对象申请材料后,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通过后的奖励(资助)对象,报滨湖新区领导审核。
需申请省市专项资金项目的,完成初审后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及时报送省、市对口部门。
未通过初审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向提出申请的奖励(资助)对象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奖励(资助)对象收到反馈意见后,如有异议,可在五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五、奖励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予以安排,奖励(资助)资金遵循严格管理、科学评估、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六、获得奖励(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虚报冒领等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衡水滨湖新区科技创新奖励(资助)申请表
附件:
衡水滨湖新区科技创新奖励(资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注册地 |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邮箱 |
||
申请奖励 项目 |
奖励金额(万元) |
||
申报单位 基本情况及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发改、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区领导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滨湖新区综合办公室2018年10月8日印发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qita/5558.html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