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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关于在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10

李沧区关于在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

(一)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建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储备库,对于科技型“百千万”工程入库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备案企业、青岛市“千帆计划”企业,给予贴息补贴,按贷款年利息的10%给予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申报对象

符合青岛市科技型“百千万”工程入库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备案企业、青岛市“千帆计划”企业并且处于有效期的科技型企业,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条件申请贷款成功,李沧区依据青岛市科技局公示文件及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文件给予贴息补助,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2.申报材料

(1)李沧区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李沧区科技型企业贷款利息明细表;

(3)资金使用承诺函;

(4)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还款凭证、支付利息凭证等;

(6)上年度如已享受财政贷款贴息政策的,还需提供相关贴息补助材料。

(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建立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三级梯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申报对象

经青岛市科技局认定通过公示的高新技术企业,处于有效期正常运营的给与10万元奖励;2017年1月29日后新迁入李沧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处于有效期正常运营的依据当年度申报通知申请奖励补助。

2.申报材料

(1)李沧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资金使用承诺函;

(3)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文件、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注册登记、迁入变更等相关证明。

(三)鼓励企业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8万、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申报对象

经国家级、省级、市级等部门及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公示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成绩,依据大赛对应级别予以奖励补助。

2.申报材料

(1)李沧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资金使用承诺函;

(3)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的相关文件、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证明。

(四)对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牵头举办的各类展会、推介会等活动给予补助,青岛市范围内的每家企业补助2000元,青岛市以外、山东省以内的每家企业补助4000元,山东省以外每家企业补助6000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申报对象

当年度参加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牵头举办的各类展会、推介会等活动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活动补助资金申请表;

(2)资金使用承诺函;

(3)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牵头举办的各类展会、推介会等活动的相关文件、报名材料等(复印件);

(4)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证明。

 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对企业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达到国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达到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水平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申报对象

经青岛市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服务平台认定通过公示的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企业依据当年度申报通知申请奖励补助。

2.申报材料

(1)李沧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资金使用承诺函;

(3)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或证书、证明等;

(4)项目实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5)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二)鼓励企业注重企业研发投入。对当年享受青岛市研发费补助的企业,按照青岛市补助额度的50%给予等额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申报对象

获得市级研发投入奖励的李沧区企业。

2.申报材料

(1)青岛市公布的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文件复印件;

(3)资金使用承诺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若申报期间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须提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三、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一)鼓励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建设依托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局)

1.申报对象

获批或引进的经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2.申报材料

(1)李沧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认定文件或证书、证明等;

(3)资金使用承诺函;

(4)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二)鼓励企业提供和使用大型仪器共享设备。对为李沧区企业提供各类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开放大型科学仪器服务的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补助,同一机构区级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用户的补贴标准为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测试费用的10%(“千帆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20%),同一企业区级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申报对象

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公示认定的服务机构和企业用户。

2.申报材料

(1)网上申报。登陆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网站(http://yiqi.qdsipc.com),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信息系统在线填写仪器共享使用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测试服务合同、检测服务费发票、检测报告、承诺书等扫描件,进行补贴申请;

(2)纸质材料。网上申报完成后,一式两份递交上传网站的扫描件、电子版;

(3)李沧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4)资金使用承诺函。

四、构建新型科技孵化体系

(一)加快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专业或行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打造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对获批的国家级、市级孵化器,区级配套累计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获批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区级配套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申报对象

经国家级、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2.申报材料

(1)李沧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孵化器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孵化器运营单位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4)市级孵化器认定补助:市科技局颁发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和资质确认的相关文件;

(5)国家级孵化器认定补助:科技部颁发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和资质确认的相关文件;
    (6)资金使用承诺函;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鼓励举办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承办全国、全市创新创业大赛的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大赛获得市级补贴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申报对象

承办全国、全市创新创业大赛的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

2.申报材料

(1)李沧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运营机构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3)资金使用承诺函;

(4)编订《活动预算/支出明细表》并提供实际支出费用(主要包括:活动企划、媒体宣传、场景搭建、设备租赁、嘉宾演讲、摄影摄像、资料印刷、场地租赁费、交通费、企业奖励费用等其它举办活动必须开支等)清单及发票有关凭证,活动协议或合同文本、活动手册(方案)、图片照片及活动总结材料等佐证材料一并装订成册。

五、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对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技术输出方,按照登记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10万元/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申报对象

在青岛市技术转移中心(原名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及李沧区技术交易市场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技术输出方。

2.申报材料

(1)李沧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金使用承诺函;

(4)企业自有技术权属证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复印件;

(6)技术成交相关发票复印件(所提供发票需附国税、地税网上办税厅发票查询清晰截图)、实际发生额的资金收入凭证(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7)青岛市科技局颁发的相关文件、证明等材料。

(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设立技术交易中心。对通过技术交易中心在本区域转移转化的技术,根据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申报对象

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李沧区设立的技术交易中心。

2.申报材料

(1)李沧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金使用承诺函;

(4)企业经过技术交易中心转移转化技术权属证明,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复印件;

(6)在本区域转移转化技术的产品相关证明材料(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和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7)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六、实施知识产权示范区建设

(一)提高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满5年,给予1500元资助;满10年给予5000元资助;满15年给予10000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申报对象

符合每年申报通知要求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

2.申报材料

(1)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年度青岛市国内资助资金资助项目公示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使用承诺函;

(4)申报市级资助的相关材料。

(二)推动国际专利布局。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的,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每个国家奖励2万元,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申报对象

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PCT专利申请和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

2.申报材料

(1)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年度青岛市国(境)外发明专利资助资金资助项目公示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使用承诺函;

(4)申报市级资助的相关材料。

(三)促进专利运营转化。支持企业通过专利转移进行技术革新,对于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发明专利转移,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申报对象

通过专利转移进行技术革新,并应用该技术成功获评高新技术企业的。

2.申报材料

(1)李沧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金使用承诺函;

(4)企业经过转移转让专利技术权属证明,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应用专利技术申报高企证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和资质确认的相关文件。

(四)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标准认定。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申报对象

(1)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

(2)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2.申报材料

(1)李沧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金使用承诺函;

(4)资质确认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七、强化科技企业服务

(一)强化技术转移服务。加大对从事技术转移的服务机构补助力度,对完成区下达年度指标任务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服务我区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申报对象

(1)李沧区从事技术转移的服务机构;

(2)经青岛市科技局批准认定。

2.申报材料

(1)李沧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金使用承诺函;

(4)服务机构完成区下达年度指标任务相关证明;

(5)服务机构的资质确认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支持科技服务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年度累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按照每家2000元给予补助;20家以上,按照每家3000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申报对象

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2.申报材料

(1)李沧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金使用承诺函;

(4)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过企业明细表;

(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八、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李沧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一)申报奖励扶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李沧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属地纳税;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在往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无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同等不良记录。

(二)申报奖励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李沧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属地纳税;

2.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综合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

3.在往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无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奖励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奖励事项的归属地为李沧区;

2.在往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无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等不良记录。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给予奖励扶持:(1)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2)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4)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5)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6)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九、附则

1.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由各责任部门根据时间节点开展,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属于市级奖励配套资金的,申报、发放工作应在青岛市申报、发放后开展。

2.同一企业区级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法律法规或特殊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有效期按《关于在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李沧政发〔2018〕32号)执行。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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