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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28条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10

平度市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28条意见

为进一步惠企利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严格落实上级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平度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创新创业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新认定(组建)或备案设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青岛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对首次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青岛市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对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青岛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对企业产品当年通过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获多项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对牵头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在上级科技资金配套支持和研发团队奖励基础上,再按照青岛市级奖励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按照青岛市级奖励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对当年新上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按照上级补助额的2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鼓励企业加快“两化”融合。【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对国家、省、青岛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本地企业首次推广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按照上级奖励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加强品牌质量建设。【牵头落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名牌、山东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或省著名商标,青岛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以上商标或品牌奖励范围包含初级农产品、工业产品和服务),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承办单位,按照每个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组织,按照每件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4)对主导或主持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并发布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订(修订)上述标准并发布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3万元奖励。

(5)对承担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6)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产业升级

4、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4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对首次纳统且至少在库两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首次纳统年度奖励10万元,第二年仍在库奖励10万元。【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统计局】

(3)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且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对其他年销售额过亿元且已纳统、年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企业,按照每完成1亿元销售额给予5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

(4)对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00万元且已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其他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且已纳统、年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住宿餐饮业企业,按照每完成500万元营业额给予5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

(5)设立纳税突出贡献奖,企业当年缴纳税金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超过20%的,将超出额度中平度地方留成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作为产业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牵头落实单位:市财政局】

(6)对当年完成资质升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扶持奖励:主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平度的,所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牵头落实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5、扶持产业平台建设。对当年通过国家、省、青岛市级认定的小企业产业园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鼓励金融业集聚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青岛市级以上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银行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奖励,保险、证券等青岛市级以上业务总部给予500万元奖励。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在平度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4)对新设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公司开办费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新设的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地方准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租赁期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场所的,按照评估价格或购买价格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估价格或购买价格低于30万元的,按照实际价格补助。

(5)对现有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7、扶持基金业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对新设立或迁入在平度市银行开户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管理公司当年累计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如管理多支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政府主导产业且投资期限已满一年的,按投资本地资金规模(扣除省级及政府引导基金等配资后)的2%予以奖励。投资专项奖励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按比例分享。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基金(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及基金管理公司,自产生地方经济贡献年度起,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按照实际缴纳企业增值税形成地方留成的80%、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的90%,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的95%,作为产业扶持资金予以奖励。

(3)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人才(每家不超过3人),自企业在平度市设立之日起5年内,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5%,作为产业扶持资金予以奖励。

(4)上述奖励在税收缴纳入库后每季度予以兑现一次。

8、支持会展业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贸促会】

(1)知名会展机构注册落户平度或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内在平度举办一次(含)以上经认可的会展活动,给予落地机构10万元补贴;在平度境内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的会议中心或10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场馆的投资方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在平度举办且参展标准展位(9平方米)达到100个(含)以上的展览活动,按照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含青岛市级),分别一次性补贴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在平度举办会期不少于1天、住宿2夜以上的会议,根据外来参会人员酒店住宿房间数给予会议组织方一次性补贴。国内会议,参会人数在200人(含)以上,其中外来参会人员不少于80%,参会住宿房间数100间(含)以上的,每间每天补助300元,单个会议最高补贴40万元。国际会议,有3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人士或国际性组织参加的非政府补助的国际会议,参会人数在200人(含)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达30%(含)以上,参会住宿房间数100间(含)以上的,每间每天补助400元,单个会议最高补贴60万元。同一会议不重复享受国内、国际两类会议补贴。

9、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

(1)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建筑面积5000—10000㎡(含)、10000㎡以上,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配套服务设施,并且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到70%(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扶持。

(2)鼓励农村电商发展。对在平度注册成立且纳统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年线上销售平度农村制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全年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10、加快外贸转型升级。【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

(1)新引进机电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年增量按照每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新引进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出口和离岸外包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或在岸外包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年增量按照服务出口和离岸外包执行额每500万美元(在岸外包执行额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新引进跨境零售企业,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年增量按照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4)2019年以前落户的上述企业,增量达到上述标准的同等享受增量奖励政策。

(5)新引进经山东省商务厅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和新认定的“海外仓”,每个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50万元。

(6)对首次获得“山东省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外贸企业成功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的,按照相关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7)对青岛市支持参加境外展会企业的摊位费,在青岛补贴基础上,差额部分由平度补齐。对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的企业展位费,按照每届每个展位1万元标准,给予定额补贴。

(8)对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不涉及展位费的境内外展会、推介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场地费和交通费给予50%补贴。

(9)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工作,对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给予50%补贴。

11、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动漫、影视、游戏业等文化产业企业,按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扶持。对在我市立项的优秀动漫、影视、游戏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在央视首播的创作方,电视剧给予每集4万元奖励,动画片按照二维1000元/分钟、三维20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创作方,电视剧给予每集2万元奖励,动画片按照二维500元/分钟、三维10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电影院线公映的动漫、电影作品,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评定的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4)新创建为省旅游示范点、精品采摘园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新创建为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招商引资

12、给予大项目优惠扶持政策。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注册之日起15个月内实际投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内资项目;或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注册之日起15个月内实际到位并投入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资项目,可以申请认定招商引资大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入和亩均税收,给予以下奖励政策:

(1)对招商引资大项目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的地方可支配部分,待项目建成后以等额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

(2)对亩均税收高于10万元人民币(含)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招商引资大项目,除执行第(1)条奖励政策外,项目投产前五年,将项目所实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以产业扶持资金的方式支持项目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

(3)对亩均税收高于30万元人民币的招商引资大项目,除执行第(1)(2)条奖励政策外,项目投产前五年,亩均税收高于30万元人民币部分所实现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以产业扶持资金的方式支持项目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

(4)现有企业一次性增资项目或投资新建项目达到招商引资大项目投资标准的,比照享受同等扶持政策。【牵头落实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

(5)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首期出让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按照10年期评估地价进行确定;耕地开垦费执行新收缴标准的,按50%收取。如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再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标准的50%收取。续期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余额和价款外应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余额。【牵头落实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3、给予项目引荐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

(1)内资项目以形成实际投入额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0.7%作为引荐奖励资金,高端服务业项目若无固定资产投资,以实际到位资金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2)对引荐现有产业配套企业的,引荐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实现投产运营达效后,以实际到位资金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3)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其中,10亿元以下的,奖励不超过50万元;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投资应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且属于招商引资大项目。

14、给予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

(1)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项目(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1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6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

(2)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现代农业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

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项条件,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但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15、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

(1)对在平度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自企业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到位。

(2)对在平度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照每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80%,以产业扶持资金的形式给予补助。

(3)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4)对总部企业投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且运营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2%予以奖励,在项目产生地方贡献后,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到位。

(5)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五年内,对其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80%标准奖励。奖励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拨付企业自行兑现。

以上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照最高原则执行。

四、招才引智【牵头落实单位: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实施顶尖人才突破工程。

(1)对通过平度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能够引领全市重点产业发展的世界级科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给予500万元生活补贴。

(2)对通过平度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提供1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年内免租金。3年后,需要继续租住的,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并给予50%租金补贴。创业满3年、自购住房的,经评审通过后,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

(3)对新引进的科技成果领先、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顶尖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视项目情况分别给予2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不等的补助。

(4)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经评价认定,每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其年度薪酬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17、实施领军人才引领工程。

(1)对通过平度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给予100万元生活补贴;对通过平度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省泰山系列人才(包括省内外同等次人才)、青岛创新创业人才,给予50万元生活补贴。

(2)对通过平度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提供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年内免租金。3年后,需要继续租住的,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并给予50%租金补贴。创业满3年、自购住房的,经评审通过后,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购房补贴。

(3)对柔性引进的省级及以上领军人才,经评价认定,每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其年度薪酬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18、实施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

对新引进并与平度企业(含民营非企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来平度自主创业,且在平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派遣期内(毕业3年内)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1000元、500元生活补贴,期限3年。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本人有租住房屋需求的,分别为其提供60、40、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已享受在青就业住房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政策,可申请租住。

19、实施技能人才引进培育工程。

对企业(含民营非企业单位)新录用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来平度自主创业,且在平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1000元、500元生活补贴,期限3年。对企业新培养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按照每人2000元、5000元、10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职工个人和所在企业各得补贴的50%。

20、实施企业家发展领航工程。

鼓励企业家(含民营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充分发挥引才育才用才作用,按照申报入选1名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或“万人计划”专家30万元、省泰山系列人才20万元、青岛市创新创业人才10万元标准,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连续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博士、硕士、本科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人、1万元/人和0.5万元/人的引才奖励。

21、强化人才创业扶持。

(1)设立人才创业扶持基金,专项用于鼓励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全日制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等高端人才到我市创办企业,同时用于现有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加大技术改造、推进转型升级。

(2)对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全日制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等高端人才新设立项目,对项目正式投产年度起五年内实现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比例,以人才创业扶持基金的形式奖励该项目,支持项目发展。

22、奖励“引才伯乐”。

鼓励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举荐引进人才。全职引进或申报入选“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领军人才、省泰山学者等省级领军人才、青岛创新创业人才等地市级领军人才,按引进层次,每人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引进来平创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次给予2万元奖励。

23、鼓励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鼓励各镇(街道、园区)或社会力量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新建专门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孵化发展、办公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家以上的产业园,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规模大小,每家提供不高于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3年内免租金。

五、金融支持【牵头落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4、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1)拟上市企业在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后,给予100万元费用补助;拟上市企业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后,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补助400万元;企业首发上市后,给予200万元补助。

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700万元。

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平度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补助700万元。

(2)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和境外上市的本市企业以及新迁入平度的上市企业,自上市或迁入次年起,将地方财政贡献增幅10%以上部分的5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企业奖励扶持,奖励期限3年。对带领企业新上市或新迁入平度的上市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80万元费用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市内企业新三板挂牌和新迁入我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挂牌或迁入次年起,将地方财政贡献增幅10%以上部分的5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企业奖励扶持,奖励期限3年。新三板挂牌企业挂牌后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境外上市,以及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平度的,可另享受上市补助奖励政策。

(4)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费用补助。四板挂牌企业转新三板的,可另享受新三板挂牌补助奖励政策;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境外上市,以及“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平度的,可另享受上市补助奖励政策。

(5)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再融资额80%投向平度的上市公司,按照年度在平度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企业上市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平度的,所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6)对规模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

(7)对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笔承销债券超过3000万元(含)的,每笔按照1%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按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额的0.0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为债券发行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照风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额的0.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5、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新增融资额、上缴地方税金、余额存贷比三个奖项。按照单个银行机构当年平均新增融资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未完成业务职能目标的银行机构,不予奖励。以全市银行机构当年纳税额形成地方财政留成平均值为基准,达到平均值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每增加20万元加奖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达不到平均值的银行机构,不予奖励。对年末余额存贷比提高5个百分点的银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按照每多增1个百分点加奖1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3倍以上(含),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其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按照1‰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六、附则

26、本《意见》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平度、在平度连续纳税、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本《意见》中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房地产业不在本意见支持范围内。

27、企业享受本《意见》扶持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其所产生的地方贡献。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其他单独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相关奖励政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28、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各条款牵头落实单位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惠企奖励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省、青岛市最新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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