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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证实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女娲宫”商标被撤销了!
发布时间:2018-05-10关于第4048188号“女娲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惠芹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中划
申请人因第4048188号“女娲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5574号决定,于2017年05月0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在2013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未收到商标局寄出的相关材料而未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QQ女娲宫Q龄页面、好友页面、邮箱收件页面;
2、网易女娲宫的博客首页、个人资料页、日志管理页及发表日志情况;
3、新浪女娲宫的博客首页、转发博文、博客个人中心页、回复信息页及微博转发博文页面;
4、微信女娲宫朋友圈页面及发文截图资料;
5、广东女娲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江西女娲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拟建设女娲宫宫殿群工程宣传单;
8、申请人列举的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体现出商标的使用,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5月8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4月7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宗教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公共游乐场、提供娱乐场所、游乐园、提供娱乐设施、音乐厅、假日野营服务(娱乐)、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动物园”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4月6日。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向他人提供其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其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在向他人提供宗教教育、动物园等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了使用,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网络截图、打印件,证明力较弱;或为自制证据,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形成时间;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1类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2615.html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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