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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标注册财政资助及奖励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8-10珠海市商标注册财政资助及奖励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积极性,有效推动我市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深入实施商标战略,增强我市经济发展综合实力,根据《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48号)、《珠海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珠知联办〔2015〕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珠府函〔2017〕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商标国际注册及港、澳、台地区注册财政资助方案
(一)执行部门。
商标国际注册及港澳台地区注册资助工作由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落实。
(二)资金来源。
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各区执行。
(三)资助对象和范围。
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作为商标国际注册人,在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获准单一注册的商标,或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获准注册的商标。
正在申请、审查或不予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属于资助范围。
(四)资助标准。
按照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或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商标(每个商标注册号视为一件商标)资助10,000元,年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商标资助3000元。
3.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商标资助2000元。
(五)申请资助时间。
商标国际注册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二年内提出资助申请。各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4月1日至30日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未在4月1日至30日之间提交申请材料的,顺延至次年申报办理。
(六)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珠海市商标国际注册及港、澳、台地区注册费用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4.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其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须提交在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5.商标国际注册及港、澳、台地区注册付款凭证和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其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开出的《商标国际注册收费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6.《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港、澳、台地区注册费用资助承诺书》。
(七)申请资助程序。
1.申请人在珠海市红盾信息网下载《珠海市商标国际注册及港、澳、台地区注册费用资助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到所在区行政管理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将审核确定的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汇总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并申请资金指标。
3.区财政部门审定后,对区行政管理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商标资助奖励专项指标。
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向受助人办理拨款。
(八)资助的条件限制。
1.一件商标(按注册号,一个注册号视为一件商标)只能申请一次资助,已获得资助的商标不能因后期发生费用而再次提出申请。
2.商标获准注册后2年内提出申请资助,逾期申请不予资助。
3.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九)不予受理资助申请情形。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3.未按规定填写《珠海市商标国际注册及港、澳、台地区注册费用资助申请表》的。
4.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奖励方案
(一)执行部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奖励工作由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落实。
(二)资金来源。
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各区执行。
(三)奖励对象和范围。
奖励对象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获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拥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有权的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正在申请、审查或不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属于奖励范围;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属于奖励范围;获准注册的普通商标不属于奖励范围。
(四)奖励标准。
每件集体商标(一个注册号视为一件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每件证明商标(一个注册号视为一件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0元。
(五)实施奖励时间。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4月1日至30日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未在4月1日至30日之间提交申请材料的,顺延至次年申报办理。
(六)申请奖励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珠海市集体、证明商标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
4.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5.《申请集体、证明商标奖励承诺书》。
(七)申请奖励程序。
1.申请人在珠海市红盾信息网下载《珠海市集体、证明商标奖励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到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将审核确定的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汇总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并申请资金指标。
3.区财政部门审定后,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商标资助奖励专项指标。
4.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向奖励对象办理拨款。
(八)奖励的条件限制。
1.一件商标只能申请一次奖励,已获得奖励的商标不能因后期发生费用而再次提出申请。
2.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九)不予受理资助申请情形。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3.未按规定填写《珠海市集体、证明商标奖励申请表》的。
4.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三、资助和奖励的监督管理
申请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要求其退回资助或奖励金额,5年内不得申请资助或奖励,并将有关情况录入诚信档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级部门已出台有同类政策的,由各区自主选择执行,市财政按本方案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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