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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商标因伤害宗教感情被驳回,注册商标这个禁忌请牢记!

发布时间:2018-08-13

记得前段时间我们写过一篇叫做《“老子头像”注册商标被无效:注册商标请勿伤害宗教感情!》的文章,里面列举了5个因伤害宗教感情被驳回的商标案例,提醒大家注册商标的时候尽量不要使用宗教用语。

但一篇文章的普及明显不够,今天我再添两个案例提醒大家:注册商标请勿伤害宗教感情!

关于第22076926号“如来天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王黎明

申请人因第22076926号“如来天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关于第22076926号“如来天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特定创意来源,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使用、网页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如来天网”含有“如来”二字,而“如来”是释迦牟尼佛的称号,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情感,进而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孟原玉

姚旭祺

张亚军

2018年06月15日

关于第23031518号“玉佛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安徽恨水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31518号“玉佛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关于第23031518号“玉佛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91433号“玉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潜山县玉佛香茶业专业合作社的商号。申请商标中含有“佛”字,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且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糖、蜂蜜、蛋糕、春卷、面粉、家用嫩肉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玉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文字“玉佛香”整体组合无特定含义,其所含文字“佛”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佛教或佛教活动产生联想,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8年06月29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3290.html

来源:商评委、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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