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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声诗”这么好听为何会被驳回了商标复审请求?

发布时间:2019-01-24

关于第26187552号“无声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磐安县慧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87552号“无声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无声诗”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无声诗”是指没有声音的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 “无声诗”亦称“有形诗”,绘画的一种别称。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图画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吴立辉

2018年12月05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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