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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夺回“MIX”商标失败,备受期待的MIX 4还能发布吗?
发布时间:2019-08-30前几天有不少媒体爆料称,小米MIX 4很有可能搭配1亿像素,预计会搭载骁龙855 Plus旗舰平台。而这个小米MIX 4会是小米重新定位之后的首部超级旗舰,其意义非同凡响。
据悉,雷军对小米MIX 4的定义是“超艺术商务旗舰”,对标华为Mate30 Pro。

根据媒体报道显示,小米Mix 4预计将于9月发布。也有人猜测它会在苹果的新iPhone发布之后才会与大家见面。
就在我们期待小米Mix 4发布的时候,网上突然爆出了小米可能面临失去“MIX”的消息,其原因出在商标上面。
前不久,有网友放出了中国裁决文书网发布的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的行政判决书。
裁决书显示,“MIX”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小米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2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79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21895171号“MIX”商标(简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上诉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程序中,应中止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一、申请商标
1.申请人:小米公司。
2.申请号:21895171。
3.申请日期:2016年11月14日。
4. 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4;3506-3507;3509):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周义峰。
2.注册号:4378071。
3.申请日期:2004年11月23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8年6月14日。
5.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6月13日。
6. 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4;3506-3507):广告;广告策划;饭店商业管理等。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浙江上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2.注册号:19282437。
3.申请日期:2016年3月11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7年6月28日。
5.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
6. 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9):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四、被诉决定
商评字[2018]第115660号《关于第21895171号“M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6月27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其他事实
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小米公司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和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类似没有异议。
另查,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属有效商标。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以上事实有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被诉决定、小米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小米公司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似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为“MIX”英文商标,引证商标完整包含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原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小米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波
审判员:马军
审判员:张玲玲
2019年5月27日
书记员:王婉晨
只能说小米公司下手的时间太晚了,因为两件35类的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均早于小米公司,这在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行政判决书中就能看到。
虽然通过商标局搜索,我们能看到小米公司共申请了38件与“MIX”相关的商标。

但最早的申请注册时间在2016年05月09日,并且也没有直接将“MIX”商标全部注册,其中非常重要的第35类商标,则是在2016年11月14日才申请注册的。
就是这件35类商标,让小米因为下手时间过晚而吃了大亏。毕竟在此之前,早已有人注册了同类别的“MIX”商标。
通过第21895171号“M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就可以看到是那些公司或个体户比小米公司更早注册相关商标。

这几件引证商标都是在小米公司之前申请注册的,因此商标局才以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小米的商标申请。
于是才有了后来一审和二审的败诉。
对于这件商标侵权纠纷案,网友们是为小米公司感到惋惜的。

确实是挺可惜的,一向注重商标保护的小米公司,竟然也有失手的一天?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我们也不用担心小米会被迫弃用“MIX”商标。根据最新爆料消息,小米“MIX”商标纠纷并不会影响到MIX新品的推出,也就是说小米MIX 4可能不需要更换名称。
至于小米MIX 4的发布会什么时候才能有个具体的消息,咱们还是等官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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