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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7-22

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43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甬科知〔2018〕35号)、《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和《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海科〔2018〕45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补助、专利领航补助、发明专利产业化补助、专利维权补助、优秀专利补助和代理机构补助等六个类别。

第三条补助对象。海曙区内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海曙区的自然人(科技、人才类服务机构注册地不受此限)。

第四条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助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补助

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给予每件0.1万元的补助;获得授权的,除市级补助外,给予每件0.7万元的补助。对有效期7年(含7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每年0.1万元的补助。

(二)专利领航补助

年度内累计获得国内授权专利50件(含)以上的,补助10万元;100件(含)以上的,补助20万元。

(三)发明专利产业化补助

经认定的区级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按不超过核定后年销售额1%的比例,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四)专利维权补助

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30%的比例,给予国内最高50万元、国外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维权地的界定。以该项专利维权终审法院属地为准。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施专利维权的,视同国内。

(五)优秀专利补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发明专利金奖给予5万元的补助。

(六)代理机构补助

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辖区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达100件的,补助5万元,每增加10件再补助0.5万元;达150件的,补助10万元,每增加10件再补助0.5万元;达200件的,补助15万元,每增加10件再补助0.5万元,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补助条件

第六条申请补助条件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补助

专利权人凭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含缴费证明)、年费缴纳凭证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补助规定和申报通知,自行提出补助申请。

申领时间:自申报通知公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补助。

(二)专利领航补助

1.我区内工商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2.一个年度内累计获得国内各类授权专利50件(含)以上;

3.发明专利占比达到6%(含)以上;

4.近二年中企业未发生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三)发明专利产业化补助

1.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财务上独立核算;

2.该专利为申报单位已授权的自主职务发明专利;

3.拥有独立专利权;

4.该专利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好、技术整体完整、预期产业化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好;

5.该专利技术已实施产业化,所属专利技术产品,上年度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40%以上;

6.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四)专利维权补助

1.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发生自主专利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的(企业法人独立拥有该项职务发明专利);

3.专利维权已司法终结,并胜诉;

4.在专利维权过程中,符合要求的费用总支出额达到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五)优秀专利补助

按上级相应要求申报认定,以认定文件为准。

(六)代理机构补助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已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营业地在海曙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海曙设立的分支机构(服务公司);

2.累计年代理辖区单位及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

3.近二年中未发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4.近二年未发生被本辖区委托人投诉或被投诉经查不属实的。

第四章申报程序与材料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科技局。

第八条申报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海曙区专利领航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专利领航补助申请表;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企业授权专利汇总表;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近二年中未发生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承诺书。

(二)申报海曙区发明专利产业化示范项目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发明专利产业化示范项目申请表;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与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台帐;

5.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承诺书;

6.该专利技术水平、创新性、技术整体完整性、预期产业化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等佐证材料。

(三)申报海曙区专利维权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专利维权补助审核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利证书及扉页、技术秘密所属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4.维权司法佐证资料;

5.维权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

6.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海曙区代理机构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

4.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代理清单;

5.近二年中未发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承诺书。

第五章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区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四审一决策”程序,提出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并在区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文件。

第十条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经费用款计划表。

第十一条区科技局按照文件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各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经费用款计划表到各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海曙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之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科〔2017〕30号)同时废止。

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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