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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23

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温鹿政发〔2008〕110号)精神以及参照省、市专利专项资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鹿城区专利专项资助。

第一条专利专项资助来源:

(一)区科技经费;

(二)国家、省、市、区专利专项资助;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助。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

(一)授权专利奖励和专利申请资助

1、国内授权专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3、《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

(二)专利实施

1、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受让或许可);

2、专利技术质押作价投融资。

(三)专利试点示范

1、区级专利示范企业、学校;

2、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各类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四)专利保护

1、专利行政执法和执法条件建设;

2、对我区经济、社会影响大的企业涉外专利维权诉讼。

(五)专利奖励

1、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奖项;

2、当年获得区专利实施奖的奖项;

3、专利大户奖;

4、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个人。

(六)专利活动

1、区政府批准的全区大型专利活动;

2、知识产权(专利)宣传和人才培训;

3、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利)交流与合作活动;

4、专利预警和专利战略实施;

5、知识产权(专利)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第二章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资助、奖励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鹿城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区工作、学习并持有《温州市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证书》或暂住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区全日制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鹿城籍学生。

第四条专利申请、授权项目申请资助的条件和时限:

(一)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二)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三年内;

(三)专利权授权地址必须在鹿城辖区的。

第五条专利申请、授权项目的资助额度:

(一)获得国内专利(包括港澳台)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

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2万元,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和奖励:

《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法人组织每件资助0.8万元,自然人每件资助0.5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在其它国家或地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

一件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申领专利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鹿城区国内授权专利项目补助申请表》或《鹿城区国外授权发明专利项目补助申请表》或《鹿城区PCT专利项目补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温州市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证书》、暂住证明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还需提供代理机构支付申请国费用或国际申请费用的复印件。

第七条资助申领程序

(一)专利资助的申请单位和人向鹿城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办理;

(二)申请的项目及经费,经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予专利资助:

(一)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三)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资助的;

(四)科技部门正式发文公布资助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

申领手续的。

第三章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对象、范围和额度:

(一)在鹿城区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且在鹿城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授权之日起有效期内实施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三)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按照企业实际投入且结合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专利成果曾列入区级科技计划,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不再重复立项支持。

第十条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当拥有一件或一件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受让或许可)。申报项目应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

(二)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

(三)承担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视专利管理人才培养,并有较好的实施条件。

第十一条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后审核立项,资助经

费给予一次性补助,一般不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的申请与评审

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专利技术质押作价投融资项目资助条件:

(一)对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资助。

(二)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的,不再给予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四章专利示范企业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对列为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试点实施单位或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资助15万元,列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的,一次性资助8万元,列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十四条对被认定为区专利示范企业、学校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申报区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利示范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企业保持有效专利12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近二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5件。

(二)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专门的工作经费,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目标。重视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重视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

(三)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

(四)企业产业符合温州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企业产品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重视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40%以上;同时注重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

(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六条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鹿城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内容包括企业总体概况,企业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情况。

(四)专利项目申请与授权汇总表、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专利质押、受让或许可实施等运用情况相应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专利技术产品销售汇总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表等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附有关电子件。

第十七条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每年一次,申报材料由鹿城区科技局统一受理和审核,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结合现场考察情况,提出专利示范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认定当年区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八条对认定的区专利示范企业,由区科技局授予“鹿城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区专利示范企业示范期为两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十五条所列基本条件的,撤消鹿城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以后重新认定为区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给予资金资助。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按最高档发放,不再重复资助。

第五章专利保护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和执法条件建设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必需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对我区经济、社会影响大的企业涉外专利维权诉讼,诉讼胜诉的,根据企业申请给予适当的项目补贴资助。

第六章专利奖励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鹿城区专利实施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鹿城区专利实施奖的推荐和评审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我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专利,授权日必须在实施奖评审截止日前,可以申报鹿城区专利实施奖。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

2、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3、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专利创新程度高,授权文本质量优秀,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

2、专利具有良好的设计理念,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3、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申报材料

1、鹿城区专利实施奖申报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纳税证明、专利产品效益证明材料;

4、专利实施情况报告;

5、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复印件;

6、专利检索报告。

(四)评审程序

专利实施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材料由鹿城区科技局统一受理和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同意,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要求该专利项目不存在权属纠纷,未曾获得过区本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奖项,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地址在本区(以下同),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50件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比例不低于4%,专利实施情况良好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对于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人资格,并在鹿城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专利服务的技术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资助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助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数收回已资助的经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鹿财国资〔2009〕43号)、《鹿城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温鹿科〔2013〕38号)文件不再执行。

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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