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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7-25象山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获得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可获得资助。
第二条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县辖区的社会团体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象山籍个人。
第三条资助额度
(一)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的,每件资助2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2万元。
(二)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按一件计。
(三)每家企业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15万元(非正常申请不予资助)。
第四条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在县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象山县居民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国外授权资助的,另填《宁波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对具有国家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奖励,代理机构代理的一个年度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部分每件奖励1000元,40件以上部分每件奖励1500元。
第六条申报县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财务上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行为;
(三)必须建立较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
1、建立企业专利工作机构、落实专人(或兼职)负责专利管理工作;
2、制定有关专利宣传培训制度,每年度由实施计划并能按照实施计划对企业员工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3、制定有关企业专利管理办法,能对企业的专利工作实行有效的管理;
4、建立有专利技术档案,并纳入企业技术档案管理。
(四)近两年中无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五)企业近两年累计拥有有效专利18件以上(含有效发明专利至少1件),或当年度企业授权专利12件以上(含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当年度发明专利3件以上。
(六)企业专利产品销售占总销售收入40%以上。
第七条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现状,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实施情况及效益等;
(三)企业近两年拥有授权专利汇总表;
(四)企业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县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确认为象山县专利示范企业。
第九条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与支持
(一)获得县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专利经费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二)县专利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
(三)对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优势(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为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四)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专利示范企业管理
(一)县专利示范企业,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二)企业若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弄虚作假,追回专利经费的补助,取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授权专利自公告日起两年内应申领资助经费,逾期不申领的视作放弃。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一至第五条自2018年1月1日起适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取消资助。以前公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li/5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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