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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1

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当前专利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上级专利专项资金;

(二)县级专利项目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内外专利奖励;

(二)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奖励;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四)知识产权贯标项目补助;

(五)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适用对象:

(一)在嘉善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二章资金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专利授权奖励及发明实质审查奖励:

(一)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0元奖励;获得国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0元奖励。

同一发明专利只奖励1个授权国家或地区;同一单位在当年度内最多奖励5件国外发明专利。

(二)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8000元奖励。

(三)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和600元奖励。

(四)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还可按照《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号)享受省级相应的补助。

上述奖励对象均指第一专利权人为嘉善县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对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权的,参照国内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

(一)被列入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被列入嘉兴市专利示范镇(街道)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被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四)被认定为嘉兴市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基地)、嘉兴市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以上称号被取消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再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方式,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额为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40%,单个企业累计申请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具体操作遵照《嘉兴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嘉科知〔2015〕104号)执行。

第七条知识产权贯标项目补助:

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并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或者复核通过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贯标通过认证的,再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其他专利项目资助:

(一)被省知识产权局授予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二)在我县规范开展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度代理我县国内发明专利100件(含)以上、150件(含)以上、200件(含)以上且专利申请地址是本县辖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当年度代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0件(含)以上、40件(含)以上、50件(含)以上、80件(含)以上、100件(含)以上的,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奖励的申请

第九条奖励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利授权奖励由申请人向嘉善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县科技局常年受理,每年6月、12月集中审核,县科技局、嘉善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二)示范企业、代理机构等其他项目的资助,由相关主体提出申请,县科技局受理、审核,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条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奖补范围(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三)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材料提交不全的;

(四)有证据证明其专利属于恶意申请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国内专利奖励须在嘉善资助管理系统填报下列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及最新年费收据;

(二)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国外专利奖励须在嘉善资助管理系统填报下列材料:

(一)国外(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

(二)专利证书中文翻译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

(四)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奖励须填报下列材料:

(一)嘉善县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1);

(二)嘉善辖区内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清单、发明专利授权清单(包括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申请人、申请日、授权日等);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须在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补助年度内提出申请,并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嘉善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2);

(二)专利证书;

(三)评估合同、合同履行的财务证明、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

(四)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六)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七)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申请其他项目的资助须提供证明该项目的文件资料、付费凭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专利奖励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的专利授权量并结合下一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和专利奖励经费根据县科技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已获批准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超期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十七条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奖励的代理机构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恶意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奖励,已奖励的,全额收回,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原《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申请的专利,享受原补助政策。

申请时间以专利公报上公布的申请日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嘉善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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