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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25

桐乡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创新型城市建设,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17]1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专利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专利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桐乡依法登记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桐乡市户籍居民及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

第五条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加快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主要支持范围如下:

(一)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补助;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奖励(贷款期限一年期及以上);

(三)知识产权(专利)优势示范单位的奖励;

(四)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简称知识产权贯标)的奖励;

(五)中国专利奖和浙江省专利奖的奖励;

(六)专利维权和专利保险的补助;

(七)企业和行业建立专利数据库的补助;

(八)专利代理机构的奖励。

第六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补助、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补助额度

第七条专利申请和授权补助的申请条件和补助额度。

(一)申请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补助范围为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外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申请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3.如属于共同申请的,本市申请人必须是第一申请人;

4.申请应在专利授权公告或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一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专利补助。

(二)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补助额度:

1.国内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属企业的每件分别给予1200元、600元的补助,申请人属个人的每件分别给予600元、300元的补助;

2.国内发明专利分两期: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文日在2018年1月1日之后)时,申请人属企业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补助,属个人的每件给予1000元的补助;授权后每件再给予9000元的补助。

3.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1万元的补助。

(三)对个人同一年度各类专利补助的总数不超过10件、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对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期及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贷款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列入高企培育名单的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三次。

第九条新认定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优势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省级专利示范企业5万元的奖励,嘉兴级专利示范企业3万元的奖励。对于被取消称号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简称知识产权贯标)的单位给予8万元的补助。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的企业,如被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或者复核通过的单位,其中贯标开展阶段补助3万元(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后补助),通过认证后再补助5万元。

申请贯标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以下材料:

桐乡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补助申请表;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手册、记录表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报告等;

贯标辅导服务合同;

贯标咨询服务费用付费凭证(贯标开展阶段);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贯标认证后);

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新评上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20万元,优秀奖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上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10万元,优秀奖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专利维权和专利保险。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限额5万元;对我市专利维权当事人提供经费援助,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对我市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且诉讼代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专利诉讼案件的维权当事人,可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补助,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企业或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数据库软件建设费用3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对落户我市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代理我市企业(单位)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30件以上、50件以上、1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落户我市的专利代理独立法人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代理我市企业(单位)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30件以上、50件以上、1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实现专利“清零”(指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规上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专利权人(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补助申请材料经所在开发区、镇(街道)预审后,报送市科技局受理。

(二)市科技局初审后,经科室长会议联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由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三)专利补助常年受理,每年分两次集中审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

(二)不属于补助标准范围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

(五)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申请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提供的材料:

(一)桐乡市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个人需证书前两页);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原件;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专利专项经费根据上年度专利授权量及知识产权(专利)优势示范企业认定情况等确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费用全数收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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