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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专利奖励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03

建瓯市专利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培育和扶持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技术,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成果运用,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特设立建瓯市专利奖励资金,并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利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在充分体现政府导向支持的基础上,实行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后奖励方式,对本市获得国内外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一次性定额奖励。

第四条  专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审计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按专利预算年终拨付资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年度专利专项奖金预算计划,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兑现。市审计局负责对专利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利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利奖励资金的奖励对象:

第一专利权人的地址在本市的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专利奖励资金的标准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人民币6000元奖励。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人民币3000元奖励。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人民币500元奖励。

(四)国外专利参照执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受理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一次对专利授权数量进行审核和兑现奖励。    

第八条 申请专利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瓯市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授权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专利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办的,还需出具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四)按要求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 专利奖励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获得专利奖励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在专利授权后 12个月内凭有效专利授权证书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奖励资金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主动放弃奖励,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专利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凡弄虚作假,骗取专利奖励资金者,一经发现,已领取的专利奖励资金全额追回,并取消以后申请专利专项奖金的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提倡本市的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备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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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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