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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专利创新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1

关于调整《吴兴区专利创新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32号)等文件精神,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工作精神,进一步提升专利创造质量,经研究,决定将《吴兴区专利创新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吴科发〔2017〕19号)第八条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将“企业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给予每件2000元补助、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给予每件1000元补助”调整为“企业和个人取得国内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和1000元补助”。

《吴兴区专利创新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调整后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兴区专利创新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省、市相关专利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金的使用遵循真实准确、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专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奖补范围

第四条区专利资金来源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上级奖补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资金规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区专利资金用于专利申请及授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专利权评估、专利质押贷款、专利保险及维权、专利预警分析和数据库建设、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及其他推动专利工作事项的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专利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专利权人为单位的,专利申请日之前注册登记地和纳税地均在吴兴区(不含开发区和度假区,下同);第一专利权人为个人的,申请地址和户籍所在地均在吴兴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专利申请和授权补助不享受补助(第八条除外)。

单位和个人享受区级专利政策时,符合国家、省、市专利政策的仍可享受(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资金奖补条目和额度

第八条企业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给予每件2000元补助,取得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600元和400元补助。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给予每件1000元补助,取得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授权的不享受补助。企业或个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给予每件2万元补助,同族专利限补助三个国家。鼓励企业引进区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有效发明专利500元补助。

第九条对授权发明专利继续缴纳年费维持的,按发明专利实际缴纳年费进行补助,每件最高不超过600元。

第十条对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0件以上或有效专利拥有量达到200件以上并且有效发明专利占比高于5%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技术入股、专利权转让等,对符合政策导向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事项,按实际评估费用的7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一年内不超过4万元。对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0%的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不超过一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5万元,《湖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湖财企〔2014〕303号)文件中要求区级配套补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运营、专利导航等活动,对建设专利运营数据库、专利预警分析系统、行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等,经研究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对参加浙江省网上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每项2000元补助。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投保的企业给予保费50%的补助,一年内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和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和2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活动,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专利方面的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支持企业参与中国专利奖、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对进行专利权评价或检索的,给予每次1000元补助,单个企业或个人每年不超过2次。

第十八条对获得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补助。对获得湖州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给予2万元补助。

第十九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具体指导,对推动我区专利工作的事项,经区科技局研究后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第四章资金申请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奖补资金须在"湖州市吴兴区专利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提交申请材料(所需材料见附件),报区科技局审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专利资金申请不良记录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专利补助采用常年受理、分批补助方式,每批设置受理截止日期,申请人一年内(发明专利按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通知书日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按授权日计算)未在指定网站提交补助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录入不良记录,申请不予受理,已资助的进行追回,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机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定期督查或抽查,规范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一年,原《吴兴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吴科发〔2016〕9号)同时废止。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通知书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日为奖补事项的时间依据。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吴兴区专利资金申请相关材料

一、国内专利补助资金网上申请材料:

1、发明专利提供申请受理通知书、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提供专利授权证书第一页、第二页;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

3、个人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公告首页。

二、国外发明专利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1、国外专利授权证书或其他可证明文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

三、发明专利转让补助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著录权变更材料、缴费证明或专利有效证明。

四、发明专利年费补助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

五、专利拥有量奖励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专利清单、缴费证明或专利有效证明。

六、专利权价值评估费用补助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评估合同、费用发票、评估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材料。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权评估报告、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放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专利数据库建设等补助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信息库等建设情况、费用清单及其他相关凭证。

八、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另行通知。

九、专利保险补助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保险投保合同、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材料。

十、专利示范(优势)企业奖励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认定文件等。

十一、知识产权贯标补助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贯标合同、支付凭证、运行手册、认证证书或其他认证证明。

十二、专利评优评补助先申请材料:第三方出具的专利评价报告、检索报告等

十三、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补助申请材料:提交认定文件等。

十四、其他推动全区专利工作的事项申请材料另行通知。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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