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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专利创造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6

邹城市专利创造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提升专利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邹城市委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科技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坚持“自愿申请、择优资助、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高价值专利。

第三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用于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四条资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资助申请:

(一)专利资助申请人应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专利申请统计在邹城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辖区注册登记、国家或省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通过年检的独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或维持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利,可以申请一般资助:

(一)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3000元/件资助。

(二)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自申请日计算第4-6年的年费,每年资助300元/件;第7-10年,每年资助500元/件;10年以上的,每年资助1000元/件。维持费资助采取“科技创新券”形式,市科技局向专利权人发放“科技创新券”,专利权人缴纳维持费后,凭缴费发票和“科技创新券”兑现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专利维持费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给予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三)PCT阶段专利资助

通过PCT阶段申请的专利,给予3000元/件资助。

(四)企事业单位首件发明专利资助

企事业单位实现首件发明专利授权零突破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

(五)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按照每件一个国家10000元给予资助,每件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拨付给第一发明完成人。国外授权专利只资助职务发明专利。

第六条专项资助是指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时所给予的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1、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2、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3、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4、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5、专利人才培训;

6、专利维权

7、其他与专利工作有关的事项。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可以申请专项资助:

1、专利授权大户资助。年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0件的资助5000元,每增加10件追加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对在邹城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的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件追加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新入驻邹城的代理机构给予提供免费办公场所,驻邹第一年代理专利申请量超过150件的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方式采取年初签订任务书、年底绩效考核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获评认定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复审通过的企业不再奖励。

第八条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般资助

1、《邹城市专利创造资助审批表》;

2、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法人登记证;个人需提供身份证;

3、资助项目证明。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提供第一发明完成人身份证;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提供官方缴费凭证;PCT专利、国外专利提供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以及中文的译文;

4、专利权属2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专利资助委托书。

(二)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1、《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专利代理机构目标任务评价表》;

3、《年代理专利申请/授权详单》;

4、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受理方式

资助申请采取线上受理。申请人按照以上(一)或(二)规定的内容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扫描成PDF版本,发送到zczlzz@163.com。

第九条申报时限

一般资助:自专利授权日或维持费缴费日起2个月内申报。

专项资助:次年的4月30日前申报。

超过上述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资助申请。

第十条资助兑付时限

(一)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发明专利维持资助、PCT阶段专利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每月20日前兑付上月申报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首件发明专利资助、专利授权大户资助、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每年5月份兑付上年度申报资金。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全部追回已资助的费用,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邹城市专利创造资助实施办法》(邹科字〔2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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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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