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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0

大名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提高全县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邯郸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利资助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专利资助重点是对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同时对专利实施进行适当资助。

第五条  专利的申请、授权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助对象是本县的单位或者个人(含在本县进行投资并以本县辖区内的地址为申请人地址的非本县居民);

(二)资助的专利为当年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

(三)资助的专利申请、授权须符合国家、省、市和县的产业政策。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国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权专利(含转让专利);

(二)国外的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专利。

第七条  资助标准(币种:人民币):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定额2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定额资助1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定额500元;

4.国外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含PCT专利申请)每件定额资助5000元,国外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含PCT专利申请)每件定额资助3000元(同一项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的视为一件专利)。

(二)国内外授权专利(含转让专利)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4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定额资助2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定额资助1000元;

4.国外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定额资助5000元,国外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定额资助3000元(同一项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视为一件专利)。

第八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大名县专利申请/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或授权的资助申请材料:

1.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审查费用的缴款收据复印件;

2.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应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的应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4.申请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应提交一个国家或多个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

5.个人申请资助的提交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证明材料;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交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信用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等);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为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国内、国外专利申请或专利授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分两次集中办理,1月1日至3月31日前集中办理上年度8月1号-12月31日前专利资助金,7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办理本年度1月1号-7月31日前专利资助金,逾期不补。

第十条  在本县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地点的单位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的专利为有效专利;

(二)无专利权争议;

(三)符合国家、省、市和县的产业政策,有一定开发基础,对本县或某个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专利项目;

(四)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论证通过,并在本县实施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重点资助:

(一)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专利技术;

(二)被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授权专利;

(三)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重点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实施专利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展规模,结合当年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同步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支(兑)付方式: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以转账、支票形式支(兑)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支(兑)付。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采用假凭证、假证件等弄虚作假冒领、套取专利资助金的,一经查实,如数追缴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个人获得的专利资助,必须用于专利的申请实施,不得挪用。申请单位于收到专项资金后60日内将专利资助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专利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政府设立优秀专利奖,重点奖励专利转化中产生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专利技术。

第十七条  县政府设立专利工作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奖,重点奖励在专利申报和实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名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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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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