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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企业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7

关于印发桐乡市企业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绩效,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绩效评价及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及《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桐科[2017]1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当年度被评定为“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主体(以省级或嘉兴市级科技部门发文为准)。

(二)授权之日起有效期内实施产业化的发明专利。

(三)项目须含有一件或一件以上发明专利(包括受让或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符合产业政策,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四)专利产品正处在正常的批量生产销售阶段,并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上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实施单位专利管理制度完善、重视专利保护和人才培养,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项目申请书(附件);

(二)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年费维护收据发票;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产品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该专利产业化项目新增产值,新增销售收入、新增税收、新增利润等(时间范围以申报通知为准);

(六)上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有关财务证明材料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补助标准

(一)桐乡市科技经费给予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年1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对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前立项,事后按绩效进行财政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

(二)对当年度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的主体(以省级或嘉兴市级科技部门发文为准),桐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合审核,按照规下企业、规上企业两档,在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中择优评出部分绩效突出项目。对规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规上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对同一专利,不重复立项支持。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保违法行为、重大质量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不予奖励。

(二)对在审核及审计(审价)发现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对在申领财政奖补资金后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细则由桐乡市科学技术局、桐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li/5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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