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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2018年度专利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5

如皋市2018年度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发全社会发明创造的热情,持续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皋办〔2018〕13号)和南通市知识产权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发〔2016〕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专利资助:

1.在本市辖区内申请发明专利的自然人、法人;

2.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转让)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3.其他符合皋办〔2018〕13号文件规定的资助对象。

第三条专利资助范围、种类、标准按照《2018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皋办〔2018〕13号)精神执行。

第四条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资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2014年转让到我市的且资助未满4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其剩余一年的资助仍按照《如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的激励意见》(皋办〔2014〕3号)给予2500元/年·件的资助,资助时间至2018年。

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应填报《如皋市专利资助申请表》,职务专利资助需开具单位收款票据,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及帐户复印件;非职务专利资助需提供本人签名的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帐号复印件。在本市创业的非如皋籍居民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创业证明复印件,对应情形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复印件。

2.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PCT专利申请资助: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PCT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收费票据复印件。

4.PCT专利授权资助: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5.发明专利维护费资助: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证书和当年维护费交费票据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当年公布的维护费缴纳明细证明材料。

6.专利大户企业奖励: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当年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当年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7.企业从市外引进的有效发明专利: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专利授权证书、专利权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当年专利维护费缴纳票据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当年维护费缴纳明细证明材料,其中原专利授权日至专利权进入我市的转让日不得超过3年。

上述申请资助的专利应为南通市专利月报统计数据库统计确认的专利。

第七条贯标奖励:对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提供经国家认可的资质机构认证的证明材料;贯标合格或优秀企业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优秀证明文件。

第八条专利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应提供相关文件。

第九条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凭相关文件申请资助。

第十条对被评为南通市级核心技术专利布局、专利强企示范、专利强企试点企业的,以南通认定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专利资助程序

1.申请人携带上述对应的资助材料到市科技局进行申请;

2.市科技局对申报资助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按市政府有关程序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专利资助申请原则上于每年6月份、12月份进行,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鼓励在我市注册并获得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提供优质服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按净增有效发明专利总数予以资助,其中职务发明专利资助3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150元/件。

1.全面完成专利工作年度指导性目标任务,包括专利申请总量、发明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总量、净增有效发明专利数、专利消零企业数等;

2.净增有效发明专利,指本机构代理获得自然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及由本机构转让的有效发明专利,减去本机构代理、经办的发明专利失效数;

3.由本机构代理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应达到新增有效发明专利总量的80%(含)以上;

4.职务专利在各项专利指标中的占比应达到80%(含)以上;

5.在专利代理或引进过程中,未发生因专利代理机构问题导致专利不能获得授权,或未收到专利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的情形。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发明专利及转让的有效发明专利,当年失效数不超过新增数的10%;

6.对发生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或一年内有效投诉超过2件及以上的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资助应提供本机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本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转让发明专利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等,由市科技局对照南通市专利月报统计数据库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专利资助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如皋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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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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