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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05

句容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我市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市建设,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根据《中共句容市委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句委发〔2018〕6号)文件要求,由市财政设立句容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句容市2018年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扶持本市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申请与授权的资助、专利申请大户的资助与激励。

(二)支持句容市域内有效发明专利的维持。

(三)支持高价值授权发明专利的培育与运营,鼓励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向我市转移专利成果。

(四)支持企业、行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资助。

(五)贯彻落实《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贯标)的资助。

(六)鼓励申请国(境)外专利。

(七)实施企业专利“清零计划”。

(八)获得国家、省、镇江市级优秀专利奖、省发明创新奖的奖励。

(九)鼓励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程。

(十)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维护,行业及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

(十一)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的宣传展示,专利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培训和专利普法教育、宣传,专利执法、专利保险、专利维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等。

(十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第三章专利资助的标准

第三条专利资助的资助条件:

(一)在句容市域范围内自主申报,专利权人属于句容市域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企事业单位必须是在本市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且诚信合法经营。个人必须为句容市域内常住居民。

(二)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确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为准,省、市级专利资助不重复。

第四条专利资助的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单件申请资助。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需提交该单位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资助年度专利代理机构经营状态),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交纳申请费和实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单位每件资助1000元;对无代理机构代理,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市本级项目及国家、省、市配套项目资金的发明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二)授权专利资助。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在一次性交清授权后6年(含办登当年)年费后,职务发明每件资助4000元、个人每件资助2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个人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授权不再资助。

(三)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发明专利从授权日开始计算年限,1-3年资助150元/件;4-6年资助300元/件;7年及以上资助1000元/件。申领当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按授权资助奖励要求交清前6年年费后,一次性资助年费1000元/件,6年后仍维持该发明专利的,按7年及以上资助1000元/件。

(四)外观专利申请资助。外观设计专利须由在科技局备案的正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外观专利制作费每件资助100元,外观专利资源费每件资助50元。

(五)专利保险资助。凡是参与当年度专利保险的企业,专利执行保险(或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每件资助500元。

(六)贯标工作资助。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第三方认证验收合格的企业资助8万元,通过省《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考评合格的企业资助5万元。

(七)鼓励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境)外专利,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交国际申请进入国际阶段以后,单位每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资助1万元。

(八)实施企业专利“清零计划”,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

(九)对获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获江苏省发明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江苏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奖励。

(十)对获得省立项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专利实施计划、“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的企业,按省财政资金给予1:0.5的匹配。对获得镇江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专利密集型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五条专利申请大户的资助标准及方式: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活动,对知识产权创造产出多、拥有量大的企事业、高校科研机构确定为专利申请大户。

(一)专利申请大户需预申请,规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先。

(二)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5件及以上,奖励标准为3000-4000元/件。每个企事业单位申请量原则上不超过30件(高校、科研院所除外)。所有申请专利须由在市科技局备案的正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交纳申请费和实审费,且与科技部门签订发明专利授权率协议。专利申请大户中对已获得市本级项目及国家、省、市配套项目资金的发明专利申请不重复资助。

(三)专利申请大户项目实施满三年,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将对其三年内专利授权率进行考核,如若达不到约定的要求,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

第四章鼓励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和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计划

第六条鼓励发明专利成果转化的资助办法:

对在句容市域内申报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授权发明专利,其构成的核心专利产品能在授权三年内实现产业化,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量,且通过专家评审,给予15万元的资助。发明专利成果转化项目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现代高效农业产业化方面优先立项。

第七条支持省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高等学校、省属以上科研单位向我市转移专利成果,每转移50件有效发明专利,给予15万元奖励,每在我市申报50件发明专利的,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八条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的资助办法:

(一)句容市域内注册企业为申报主体,联合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及省内服务机构成立“高价值专利培育小组”,共同申报承担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企业应同时加强创新及专利布局,推进专利产业化运用,高校院所重点为企业提供创新及人才资源支持,帮助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帮助企业、高校院所加强专利信息利用,提供高价值专利创造相关的信息服务、预警导航、专利态势分析、专利布局咨询等服务。

(二)企业技术研发所涉及的产业领域为“十三五”时期我省重点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技术研发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20件(PCT专利申请与有效发明专利可进行1:2抵算),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

(四)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知识产权工程师不少于1人;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承担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

(五)项目实施期间能够新增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达50件以上,新增知识产权工程师不少于2人。

(六)经过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评审,符合条件的资助额度为30万元。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项目计划下达后,拨付项目资金的60%;第二次在项目完成验收后,拨付项目资金的40%。

第五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资助

第九条申请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本市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具有较强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业经营发展的主动意识。已承担过省和镇江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单位不再申报本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

第十条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资助办法:

(一)实施《句容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同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知识产权部门和经费使用情况,企业贯标情况,有效发明专利拥有数量,知识产权培训与人才培养工作情况。

(二)项目实施期间能够新增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达30件以上,新增知识产权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三)经过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评审,符合条件的资助额度为15万元。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项目立项后,拨付项目资金的60%;第二次在绩效考评后,再拨付项目资金的40%。

第六章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资助

第十一条支持发展科技服务业,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专利代理向战略咨询、分析评议、价值评估、诉讼维权、高价值专利培育审核运营等高端服务业攀升,为全市提供更为全面、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十二条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在做好个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同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调解、仲裁、公证等服务,打造集多种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综合维权援助平台。

第十三条支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围绕我市重点优势产业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和协同运用。

第十四条加强管理,营造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由市科技局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度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对中介机构进行一次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中介机构责令整改,合格的中介机构年末给予奖励。

第七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合理有效、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为原则。外观设计专利由市科技局先期交纳申请和授权费的不再进行资助;对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取消资助。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支付专项资金。针对专利申请授权数据的滞后性,为便于管理,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结算年度为上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第十七条受到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稽查和审计。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每年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予以处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句容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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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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