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05扬中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强化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扬中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个人向国家和境外申请专利、维持发明专利有效、专利收储运营,并对获得授权的专利予以奖励,促进我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提高我市发明专利存量,确保有效维持率。
第三条市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凡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个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申请与授权的专利、获得国(境)外受理的申请的专利,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是以扬中市为申请地域的专利申请人或权利人;二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可由符合前款规定的任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资助或奖励的标准:
1.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缴纳申请费和实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享受专利收费减缴且有代理机构代理的,每件资助2500元;无代理机构代理的,每件资助1500元;不享受专利收费减缴的,每件资助3000元。
代理机构应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代理机构查询系统中可查询到。
一个年度内,非职务发明及未参加扬中市知识产权强市计划培育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超过20件的,需提前到知识产权局备案。未备案的,超过部分不予资助。
2.授权专利奖励。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购买外地对口的有效发明专利视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4000元。
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年内达10件及以上的,奖励0.8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每件申请资助75元,奖励100元;提供设计方案且获得受理通知书100件以上的,另奖励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150元,各所属镇(街、区)再资助145元。
4.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原则上6年以内的不予资助,对于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7-9年、10-12年、13年以上的年费分别按实际发生额的40%、50%、60%进行资助;专利权人为个人的,7年以上年费,采取实报实销制,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
5.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主要资助国际阶段的国际申请费、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初步审查费和代理费等费用,每件资助金额1万元。
第七条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采用常年受理的方式,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3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2.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申请授权奖励资金需提供);
3.缴纳费用的票据复印件一式两份。单位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签署申请人姓名;
4.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有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
5.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申请的需提供);
6.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个人申请的需提供);
7.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本条中涉及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经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验后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资助和奖励项目进行审定后下达资助经费。
第九条申请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列入科技信用档案;采取伪造或其它欺骗手段,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依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江苏省专利代理人管理办法》和《扬中市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营造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第十一条专利资助和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的原则,对获得过国家和江苏省资助和奖励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本市原则上不再资助,如果获得的资助和奖励低于本市标准的,可按本市标准补足。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对象的主体资格、申请材料的完整与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扬科字﹝2015﹞31号、扬财企﹝2015﹞153号中《扬中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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