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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7

苏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9号)、《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5〕17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的项目或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负责审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

2.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再评价、绩效重点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3.组织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财政监督;

4.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5.组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

2.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执行已经批复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

4.制定绩效管理流程,按绩效目标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5.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6.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7.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应当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审核资金预算的合规性;

2.及时下达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监督管理资金的预算执行,按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工程进度拨付、结算资金;

3.配合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和财务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2.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

3.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总体验收等,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主要责任包括: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按照市知识产权局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4.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5.配合市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结算、决算工作,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6.配合市知识产权做好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7.落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制,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8.对项目的质量、绩效负责;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分为资助引导、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服务与人才培养等几个方面。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政策性奖励、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主要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软件正版化、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预警分析和维权援助、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和项目织织管理、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服务与人才培养引进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服务业发展、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引进、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研究、知识产权软课题研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展会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2号)执行。涉及基本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市知识产权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事由、依据及调整金额,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并依托“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管理。实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的目标。

第二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信用、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经公示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下达资金。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按绩效管理程序和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违规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条款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项目或工作的实施管理相关条款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09年6月18日苏州市财政局会同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科字〔2009〕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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