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台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12条激励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07东台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12条激励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12条激励意见》(东政发〔2017〕9号),明确政策支持的项目申报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核流程,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申报材料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1)对当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到期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
(2)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每个奖励8万元,当年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3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
2、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科技型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2000-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2亿元、2亿元以上分档,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4%、3%、2.5%,按实际研发经费支出的5%给予奖励。
申报单位提供:当年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在税务部门的备案表,企业研发投入的相关发票或研发人员工资单复印件。
3、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4、鼓励参加科技创业大赛。
对获得国家科技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举办东台市科技创业大赛,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
申报单位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获奖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获奖团队提供落地后注册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团队所在镇区落地证明。
(二)鼓励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5、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水平。
(1)企业获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奖励5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2)鼓励海外科研机构或专家在我市设立分支研究机构,经省、盐城市认定后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海外科研机构或专家的原始证书复印件,翻译文件复印件,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在我市设立分支研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1)围绕特色产业发展,引进重点校院设立重大产业技术服务平台(有产品设计中心、检测检验中心、电子商务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高校院所与地方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及收入发票、入账凭证复印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主要成果证明材料、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2)对建成的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2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文件复印件。
7、推进科技创业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8、促进科技园区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农业科技示范园,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3)对新认定和复审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4)对新认定的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给予5万元奖励。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9、鼓励发明创造。
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国外专利授权奖励2万元/件。
申报单位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缴费收据复印件等。
10、鼓励专利大户。
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的,奖励3万元,超出5件部分再奖励5000元/件;当年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的,奖励1万元;对当年专利申请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单个大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清单,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费收据复印件,专利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缴费收据复印件等。
11、鼓励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
(1)对通过国家级《知识产权企业管理规范》认证、省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认证证书或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贯标”合格单位文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四)鼓励协同创新
12、推进产学研合作。
(1)各类高校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等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全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资助运行经费1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高校院所与地方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分中心协议、支付给高校经费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技术转移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或企业出具的服务证明材料。
(2)鼓励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合作费用当年在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
申报单位提供:合作协议文本和支付经费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主要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国际合作协议需提供中英文版。
二、项目申报审核流程
1、每年一季度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对照政策,如实填写奖励申报表,奖励项目不得与“工业20条”重复申报。
2、申报材料经所在镇区、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市科技局会同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地税等部门进行复核。
3、市科技局综合各方面的审核意见,提出年度兑现政策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4、项目申报审核过程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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