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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聚力创新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7

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聚力创新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滨政发〔2017〕67号

各镇人民政府,滨海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县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在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省科技创新40条政策及市科技创新十条的基础上,结合滨海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聚力创新、产业强县的重要抓手,加快打造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到2020年,全县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100家。实施“小升高”计划,每年遴选30家科技型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入库企业重抓对标培育,新申报企业重抓对标补差,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抓对标提升,确保每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参加星级企业评定,其税收减免额计入纳税总额考核。园区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5家或总数首次达30家的,镇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5家或总数首次达15家的,分别奖励2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商务局、县金融办、滨海国税局、滨海地税局)

第二条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十三五”期间,全县培育15家专利大户企业,推进100家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全覆盖,企业专利授权突破2500件。建成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完善激励政策,提高专利质量。企业申请一件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购买已授权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境)外申请专利的每件奖励5000元。企业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分别达10件、20件、3件的,奖励10万元。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通过国家认证或省级绩效考核的奖励2万元。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市专利金奖、银奖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牵头部门:县科技局,相关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市场管理局)

第三条有效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在省财政给予普惠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3%的企业,按照企业研发费用1%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全县每年新增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3家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稳定在90%左右。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工业企业新建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满绩效考核优秀且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加快新产品开发,获批省高新技术产品每只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开展质量技术标准建设,支持首台(套)项目,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市场管理局、滨海国税局、滨海地税局)

第四条务实推进产学研合作。采取企业自主对接、科技小分队对接、举办活动集中对接等方式,拓展与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县每年分别组织产学研专项活动不少于5场,集中走访高校院所15所以上,签约产学研合作项目80项以上。企业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由财政承担。高校院所、央企、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和团队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对解决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

第五条扎实推动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开发、检验检测等服务的,对平台运营机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高校院所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年技术交易额达200万元以上,按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龙头企业组建创新联盟,符合条件的登记为企业法人,支持其组织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县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

第六条加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滨海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有效对接,对入驻的各类机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水电、物业等费用减免。实施县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计划,设立500万元专项资金,建立定期增长机制,重点支持新特产业领域重大目标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科技进步奖励力度,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市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七条着力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加强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建设,借助国内外优质培训资源,每年组织培训企业负责人50名。加快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十三五”期间,培训企业知识产权总监、工程师、“贯标”内审员100人。落实市“515”人才引进政策,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薪酬补助。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培养人才,聘请科技副总。获得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立项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技副总立项的配套奖励企业5万元,经市认定的科技副总奖励企业5万元。(牵头单位:县人才办,相关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第八条充分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到2020年全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达15家。推进孵化器改革发展,引入运营管理专业团队,突出新增入孵企业数、在孵企业营业收入等指标,研究制订考核办法,加大对运营管理团队的奖励力度。获批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认定1家奖励运营机构3万元。建立健全县科技创业大赛体系,遴选项目、发现人才,树立典型、示范带动。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市科技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

第九条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逐步扩大“苏科贷”规模和覆盖范围,到2020年全县“苏科贷”规模达4亿元。政策性担保公司优先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过桥资金,过桥资金3天内归还的免收资金使用费。基金管理公司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按实际投资金额2‰奖励基金管理公司团队。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在我县注册成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当年服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且成效显著的,奖励10万元;当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100件且获发明专利授权40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第十条不断增强农业科技实力。全县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各2家,获批省、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综合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加快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获批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每年重点支持实施现代种业、智慧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装备等科技项目5项,获批国家农业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50万元。加大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益农信息社、村级农业科技服务站建设力度,深入推进农技推广“三点”工作法,促进科技惠民富民。(牵头单位:县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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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ID: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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