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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聚力创新发展的激励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7

阜宁县聚力创新发展的激励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市、县委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我县经济全面转型升级,制定激励意见如下:

第一条  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设立4000万元科技创新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奖励和设立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等科技专项基金,并建立同财政收入增幅相挂钩的增长机制。

第二条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打造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获批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奖励2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市星级企业评定,其税收减免额计入纳税总额考核。

第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购买授权的与企业产品相关的核心专利技术),取得申请受理和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0.5万元、4.5万元;企业取得国际PCT专利申请受理和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2万元、8万元。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补助6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企业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分别达10件、20件、3件的,奖励10万元。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通过国家认证的奖励8万元,通过省级绩效考核的奖励5万元。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市专利金奖、银奖项目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第四条  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对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3%的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的5%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等)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新建市级研发机构的,奖励1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鼓励企业加快新产品开发,获批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只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对正式发布的标准,给予主起草单位(前3名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推进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鼓励镇区(街道、社区)和行业协会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我县新特产业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进行攻关,按实际支付的攻关费用或技术成果转让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推动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提升工程,对实质性运作的产业研究院,每年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每成功引进1个科技成果奖励20万元;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县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每成功引进1个推动阜宁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成果,奖励10万元;对年内成功孵化5个以上固定资产投入超100万元科技创业项目的离岸孵化器,奖励20万元。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为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开发、检验检测等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向第三方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咨询、分析测试、科技信息等科技服务,按照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高校院所在我县设立并实质性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年技术交易额达100万元的,按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项目立项当年,按上级科技项目资金的5%给予配套奖励,该项目验收后,再给予该项目上级支持资金的15%进行奖励,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省、市级一般科技项目按上级项目资金的1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或独立研发产生技术成果并转化形成销售,经县科技部门确认,给予该技术成果当年销售额的5%作为研发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科技部门认可的成果鉴定产品,每只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参与研发的单位或个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参与研发的单位或个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第一申报人(单位)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八条  强化科技人才支撑。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培养人才,对聘请科技副总经省立项的,配套奖励企业10万元,经市认定的配套奖励企业5万元。

第九条  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获批国家、省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认定1家奖励运营机构3万元。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的一、二、三名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技创业大赛、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市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县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条  发展科技服务业。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按实际投资额2‰奖励基金管理公司团队。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在我县注册成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当年服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且通过率达80%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增强农业科技实力。设立农业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用于农业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获批省、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综合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加快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获批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加大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益农信息社、村级农业科技服务站建设力度,深入推进农技推广“三点”工作法,促进科技惠民富民,获批省级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企业各项奖励就同一类项目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最高额度奖励。享受奖励的企业如发生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违规违法、信用不良行为等造成负面影响的,予以一票否决。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阜发〔2015〕26号)停止实施。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期间如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本意见由县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县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奖励考核结果由县科技局统一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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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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