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调整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7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调整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专利资助和奖励政策对我县发明创造的激励作用,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迈进,推动我县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关于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的通知》(鲁知规字〔2018〕40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完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对在金乡县范围内申报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授权大户、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进行资助;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核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内容
1、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
2、有效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
3、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
(二)奖励内容
引导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增强其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核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三)资助与奖励对象
凡金乡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后均可依照本通知申请专利资助;凡金乡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当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可享受奖励政策。
(四)资助与奖励标准
1、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
2、有效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自申请日计算第4-6年的年费,享受费减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每年资助100元/件,不享受费减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每年资助500元/件;第7-10年,享受费减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每年资助100元/件,不享受费减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每年资助800元/件;10年以上的,享受费减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每年资助200元/件,不享受费减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每年资助1500元/件。
3、年授权专利总量30件以上的资助20000元;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资助10000元。
4、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核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五)资金来源
专利资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从县财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材料报送
提交的材料:《金乡县专利资助申请表》、专利证书复印件、金乡县专利授权大户清单、发明专利年费收费收据、《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报时限
审核与资助工作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和有效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办理一次,专利授权大户和当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年底进行资助和奖励。
(八)资金资助原则
专利申请人属于单位的,单位领取的资助金原则上应用于奖励参与本项专利技术研究和实施的个人。
(九)本通知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起实施,原《关于调整专利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办理资助有关事项的通知》(金知发〔2018〕1号)同时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申请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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