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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精选:“黑名单”商标及“美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7-06关于第22808239号“黑名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云莱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08239号“黑名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含义与计算机技术无关,与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存在直接表示的关系,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文字来源、申请商标的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黑名单”一般指记录不良记录的名单,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当作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标志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王倩
乔烨宏
吕美兰
2018年05月25日
关于第22116028号“美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16028号“美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美丽的毛发”,其并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的荣誉材料及其产品、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美毛”注册使用在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香波、宠物用除臭剂等商品上,其文字释义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8年05月25日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scq/anli/3064.html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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