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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精选:腾讯“企业微信”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发布时间:2018-07-12
关于第19286952号“企业微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6952号“企业微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213090号“微信”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委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康陆军
2018年05月17日
关于第19287463号“企业微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7463号“企业微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770704号“微信WESHINE”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委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康陆军
2018年05月17日
关于第18174839号“企业微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74839号“企业微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641695号“微信”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委裁定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第14415736号“微信58”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康陆军
2018年05月03日
关于第19287257号“企业微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7257号“企业微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330610号“微信”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康陆军
2018年03月16日
关于第19285053号“企业微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5053号“企业微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234797号“微信”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康陆军
2018年03月16日
关于第19287362号“企业微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7362号“企业微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715050号“微信”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康陆军
2018年02月02日
关于第19286116号“企业微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6116号“企业微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212842号“微信”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1706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无效公告于2017年08月20日刊登在第1564号《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张潇文
2017年11月20日
关于第19286069号“企业微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6069号“企业微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212966号“微信”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委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康陆军
2017年11月08日
关于第19286634号“企业微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6634号“企业微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微信”是申请人长期使用且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申请人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推广具有显著性和广泛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723284号“微信”商标、第9879081号“微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介绍材料;财务报表;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材料等复印件(以上证据以电子光盘形式提交)。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委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纯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套(服装)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运动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子;袜;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康陆军
孙萍
李泽然
2017年11月08日
关于第19286304号“企业微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6304号“企业微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微信”是申请人长期使用且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申请人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推广具有显著性和广泛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021835号“微信”商标、第11428129号“微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介绍材料;财务报表;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材料等复印件(以上证据以电子光盘形式提交)。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木材;建筑玻璃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木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文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康陆军
孙萍
李泽然
2017年11月08日
关于第18174827号“企业微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74827号“企业微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微信”是申请人长期使用且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内容等特点,在先已有多个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百度百科介绍、相关报道介绍、宣传情况材料、知名度认定材料;腾讯品牌相关报道材料;申请商标宣传情况、第三方媒体对申请商标的报道材料、使用材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以上证据以电子光盘形式提交)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企业微信”,根据普通消费者一般识别能力易理解为“企业微小信誉”,在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银行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功能、消费对象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多个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称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康陆军
孙萍
李泽然
2017年11月07日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scq/anli/3137.html
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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