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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精选:熟铁、男列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8-13

关于第22212732号“熟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厦门五虎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12732号“熟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关于第22212732号“熟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并非是对指定商品的描述,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熟铁”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铁观音熟铁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暴红侠

马静

刘中博

2018年06月22日

关于第22783300号“男列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广州果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83300号“男列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关于第22783300号“男列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男列康”易使消费者理解为“男性前列腺健康”,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具有使男性前列腺健康的功能,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果冻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杨嘉卉

姚旭祺

邵燕波

2018年06月15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scq/anli/3292.html

来源:商评委、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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