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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精选:“虾米妈咪”商标无效案例

发布时间:2018-08-27

关于第14594472号“虾米妈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2070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幸辉国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对第14594472号“虾米妈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申请人“淘宝”系列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于2013年收购知名音乐分享平台“虾米网”。“虾米”系列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第12148201号“虾米”商标、第12148249号“虾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已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摹仿和攀附申请人“虾米”系列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公众误认,损害了公众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档案;3、申请人概况、相关报道、国家领导莅临的图片资料、宣传资料、会员与用户统计数据、财务资料、荣誉证据、调研报告;4、“虾米网”的介绍及官网资料、媒体报道资料、APP下载量数据;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虾米妈咪”为国内知名母婴、健康类公益科普作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申请人主张驰名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摹仿和攀附申请人“虾米”系列商标的故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虾米妈咪”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缺少关联性,不能实现证明目的。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虾米妈咪”简介、书籍介绍、书籍排名资料、公益巡讲资料;2、媒体报道资料、活动资料、荣誉证据;3、申请人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声明。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经异议程序,商标局决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3月28日《商标公告》1545期上。

2、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相关规定的内容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程序性条款。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争议商标“虾米妈咪”与引证商标二“虾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演出制作;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虾米”,双方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再行审理。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商标的知晓程度、申请人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可以证明申请人音乐分享平台“虾米音乐网”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并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且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演出制作;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争议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演出制作;娱乐”服务上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演出制作;娱乐”服务上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故我委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演出制作;娱乐”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8年07月10日

关于第14594472号“虾米妈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2062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幸辉国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对第14594472号“虾米妈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申请人“淘宝”系列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于2013年收购知名音乐分享平台“虾米网”。“虾米”系列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第7587571号“虾米”商标、第12148296号“虾米”商标、第12148346号“虾歌”商标、第12148201号“虾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已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摹仿和攀附申请人“虾米”系列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公众误认,损害了公众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四为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档案;3、申请人概况、相关报道、国家领导莅临的图片资料、宣传资料、会员与用户统计数据、财务资料、荣誉证据、调研报告;4、“虾米网”的介绍及官网资料、媒体报道资料、APP下载量数据;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虾米妈咪”为国内知名母婴、健康类公益科普作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申请人主张驰名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摹仿和攀附申请人“虾米”系列商标的故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虾米妈咪”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缺少关联性,不能实现证明目的。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虾米妈咪”简介、书籍介绍、书籍排名资料、公益巡讲资料;2、媒体报道资料、活动资料、荣誉证据;3、申请人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声明。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无形资产评估;化学分析;化妆品研究;临床试验”等服务上。经异议程序,商标局决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3月28日《商标公告》1545期上。

2、引证商标一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相关规定的内容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程序性条款。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虾米妈咪”与引证商标三“虾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商标的知晓程度、申请人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可以证明申请人音乐分享平台“虾米音乐网”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并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四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且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争议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故我委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8年07月10日

关于第14594472号“虾米妈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205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幸辉国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对第14594472号“虾米妈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申请人“淘宝”系列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于2013年收购知名音乐分享平台“虾米网”。“虾米”系列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第12148394号“虾米”商标、第12148427号“虾歌”商标、第12148201号“虾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三已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摹仿和攀附申请人“虾米”系列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公众误认,损害了公众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档案;3、申请人概况、相关报道、国家领导莅临的图片资料、宣传资料、会员与用户统计数据、财务资料、荣誉证据、调研报告;4、“虾米网”的介绍及官网资料、媒体报道资料、APP下载量数据;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虾米妈咪”为国内知名母婴、健康类公益科普作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申请人主张驰名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摹仿和攀附申请人“虾米”系列商标的故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虾米妈咪”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缺少关联性,不能实现证明目的。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虾米妈咪”简介、书籍介绍、书籍排名资料、公益巡讲资料;2、媒体报道资料、活动资料、荣誉证据;3、申请人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声明。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5类“寻人调查;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领养代理”等服务上。经异议程序,商标局决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3月28日《商标公告》1545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5类“寻人调查”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相关规定的内容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程序性条款。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争议商标“虾米妈咪”与引证商标二“虾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领养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人调查;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寻人调查”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虾米”,双方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领养代理”以外的其余服务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再行审理。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商标的知晓程度、申请人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可以证明申请人音乐分享平台“虾米音乐网”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并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且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领养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争议商标在“领养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领养代理”服务上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故我委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寻人调查;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个人背景调查;工厂安全检查;社交护送(陪伴);临时照看婴孩;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领养代理”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8年07月10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scq/anli/3328.html

来源:商评委、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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